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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刑侦一号案-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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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他派人对被害者近期接触的人员,以及他们家乡的情况,做了调查,未发现可疑线索,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快被排除。 
  加之现场的物证鉴定工作逐步明朗,乌鲁木齐“8·19”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案条件很快成熟,可以断定,作案分子来自石河子,他们经过踩点,有预谋有准备地专程从石河子“长途奔袭”,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实施抢劫,作案后返回石河子的可能性极大。 
  ——这一线索基本上已经清楚了。 
  三、摹拟画像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摹拟画像,在案发的当天就着手进行了,到下午6点,已制作完毕,印发下去。 
  市局刑警支队有一部电脑摹拟画像设备,担任这项工作的操作员叫隋海涛,他是刑警学院的毕业生,28岁,搞电脑摹拟画像搞了5年。隋海涛工作认真,性格细腻,十分热爱这项事业。 
  案发当天,一线的侦察员把重要的目击证人带到刑侦处,请他们帮助完成电脑画像工作。 
  首先,隋海涛要选择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间最长,印象最深的证人,请他们描述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征。然后根据他们的描述,打开计算机,先选择脸型。 
  这时,屏幕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人脸。 
  目击者说,对方是长脸,颧骨较高。 
  隋海涛便从“脸库”里调出同一类别的脸,从中寻找,直到目击证人认为比较满意为止。 
  然后依次选择眼睛、眼眉、鼻子、嘴。 
  电脑里储存着众多种类的眼睛、眼眉、鼻子、耳朵和嘴巴。比如鼻子,就有肉头鼻、朝天鼻、尖鼻子、鹰钩鼻、高鼻梁、塌鼻梁,等等。每一个种类有许多的细目。操作员把鼻库里的鼻子安装到选好的脸上,再用灰线条去修改,直到目击证人认为比较像了,就可以固定下来。 
  依次再安装眼睛、耳朵、嘴巴,把人脸合成整体。请目击证人远近观看,还有什么地方不像,仍可以用灰线条修改。 
  修改完毕,屏幕上形成了一个组合人形,这个组合人就是用电脑摹拟出来的犯罪分子的画像。 
  当时被请到电脑摹拟画像室里来的,有卖烤肉的买买提·玉素甫、个体户摊贩塔西甫来提,还有宾馆保安马志鹏等七八个人。 
  隋海涛认为,记忆最深,描述最准确的就是玉素甫。当时白宝山在他的肉摊前走来走去,站的时间最长,他们又面对面说过话,这个汉人的模样给他下了很深的印象。当时案件还没有发生,玉素甫并不慌张。 
  可以说,白宝山的这张画像,主要是依据玉素甫的叙述完成的,画好后反复征求他的意见,做了局部的修改。 
  然后请第二个目击证人,再请第三位目击证人,—一对画像进行校正。 
  隋海涛说:“宾馆保安马志鹏追踪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但由于他始终跟在身后,对方一回头他就要躲枪,看不清对方的脸。因此,他所提供的形象并不准确。但玉素甫的感觉良好,能够讲述得比较清楚;还有那个个体户塔西甫来提,他也觉得电脑里的画像比较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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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幅画像从听取目击证人的描述,画第一稿,反复进行修订,到最后定稿,先后用了三个小时。 
  8月19日下午5时,摹拟画像完成。然气拍成照片,洗印200张,6点钟,随市局的通报一起下发。 
  在侦破白宝山案的过程中,隋海涛的摹拟画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事后看,他的画像,是比较像白宝山的。当然,另一幅关于吴子明的画像不大像。因吴子明始终没打枪,现场目击者对他注意得较少,没留下太多的印象。 
  隋海涛为此荣立了三等功。 
  四、现场物证的启示 
  刑侦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他们能够在很短时间内,迅速描摹出他们并未经历的事情,画出现场图,再现当时作案的过程和背景;他们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不多的物证,准确地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层面、基本性格、习惯动作等,并能顺藤摸瓜,形成重大线索。这就是张海所说的,我们还有现场这个武器。 
  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的技术工作由副处长刘豪杰负责。刘豪杰个子较高,长脸型,性格沉稳,有着典型的技术干部的特点,无把握的话不说,说出来就要有充足的根据。在他的主持下技术科对“8·19”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了详尽的鉴定分析。 
  “8·19”案现场提取的物证主要有: 
  一、“五六”式步枪子弹弹壳12枚。 
  二、弹头3枚,弹头钢芯2枚,弹头披甲1枚。 
  三、获取包枪用的红底白花晴纶毛线毯一块。 
  四、自制白色毛毯手提袋一个。 
  五、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佩戴的墨镜一副。 
  技术科对现场获取的弹壳、弹头进行鉴定,已于8月19日当天把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在一起,这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太阳镜的鉴定情况如下: 
  1:为普通蓝灰色玻璃镜片,赛璐璐镜架; 
  2.新旧程度分析,该太阳镜为新近购买,佩戴时间为7—15天; 
  3.此种太阳镜因质量较差,眼镜店没有销售,一般都在地摊上出售; 
  4.质量分析,该镜不能长时间佩戴,时间长会产生头晕现象; 
  5.销售价格在5—20元之间。 
  由此推断,犯罪嫌疑人生活层次不高,可能长期在下边(兵团、农场)居住。 
  白色自制手提袋的鉴定分析: 
  1.手提袋长83厘米,宽40厘米,为白色羊毛、锦纶混纺布料; 
  2.手提袋原料系造纸原网机上的滤布; 
  3.缝制手提袋的线有三种,一是单股白色尼纶线,二是单股黑色尼纶线,三是三股右旋棕色晴纶线; 
  4.缝制方式:在手提袋底部,有一道白色和一道黑色尼纶线,为机器缝制。底部一道棕色线为手工缝制,其他部位只有棕色线,全部为手工缝制; 
  5.手提袋的两根提带长70厘米,宽3厘米,为绿色帆布,帆布较旧,一条已呈白色。 
  手提袋是现场遗留的最重要的物证之一。它的“独特性”突出:第一,该手提袋为自制的,而不是购买的,缝制它的原料是造纸网用旧毛布;第二,在缝制过程中,使用了两种线,采取了机器缝制和手工缝制两种方法。这些特点为我们寻找该手提袋材料的出处、加工地点,从而摸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线索提供了可能。 
  技术科对手提袋的材料和产地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他们请到乌鲁木齐市第一、第二造纸厂、纺织研究所、羊毛研究所及轻工产品质量检测站等单位8名技术人员共同研究,进一步认定该布料是造纸原同机上使用的800克/米毛、纤混纺上滤布。毛、纤比例为,纬纱毛22.75%,化纤77.25%;经纱毛17%,化纤83%,织造工艺为破斜纹织法。 
  这类滤布主要生产厂家有天津、青海、江苏等地的工业用呢厂。 


  在新疆主要造纸厂的分布有:石河子造纸厂、玛纳斯造纸厂、昌吉市造纸厂、巴州第一造纸厂和博湖造纸厂。 
  该滤布正常在造纸机上使用,约一个月更换一次,遇到出褶皱的情况则要提前更换。手提袋的布料较新,使用时间短。造纸厂更换下来的滤布一般裁成块状,销售给职工。 
  现场遗留包枪用花毯的鉴定分析: 
  1.该毛毯为晴纶毛毯,规格16X21米; 
  2.图案为“双喜”,上下对称鸳鸯图案。 
  技术部门对包枪用的花毯也做出调查分析,他们找到乌鲁木齐市纺织品批发站、市针织品批发站,兵团针织品批发站,商贸城及部分零售店进行调查,得知以下情况: 
  该毛毯颜色有红绿两种,生产厂家为浙江仓南毛毯厂,1994年,兵团针织品批发部经销过该产品,主要销往南北疆各地,部分作为抽奖奖品发放过。 
  由于“8·19”与“7·5”、“8,8”已并案侦查,因此对石河子现场发现的套狗用鱼钩渔线也做了鉴定和调查。 
  该鱼钩为上黑钩,有国产、进口两种,国产为江苏产品,另一种为日本产,广东汕头伽玛卡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包装并经销。乌鲁木齐除四方贸易公司(渔具专营公司)经销外,各渔具店都有零售。四方公司曾批发给克拉玛依、石河子等地。 
  这些鉴定看上去很枯燥,但我们很快就会注意到,它们在后来的侦查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五、发现夹河子干渠中的摩托车 
  这在当时,与乌鲁木齐“8.19”案件没有直接联系,是发生在异地的一个普通案件。我把发现摩托车案放在这里来写,主要是不想违背时间顺序。同时也想说明一下,一个大案件背后的线索是多么扑朔迷离,你认为毫无关联的案件,等到真相大白时,却是这一案件的有机部分。 
  8月20日,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派出所民警王辉在镇上办事,看见两个民工推着一辆摩托车在街上行走,摩托车前后带都没有气,型号与王副镇长丢失的摩托车相同。他觉得可疑,于是上前盘问, 
  二位民工开始回避,后来如实说出,摩托车是他们在夹河子干渠大桥下摸鱼时发现的,二人把它打捞上来。 
  民警王辉把二民工连同摩托车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立刻通知王吉江副镇长到派出所辨认。王吉江一眼认出这辆阵托车就是他借给堂弟王吉平的摩托车。 
  摩托车的前后带多处被刀割破,车牌也被卸掉,又被丢进干渠,造成此种情况背后的原因很令人怀疑。 
  派出所立即对夹河子干渠大桥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情况上报玛纳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8月21日,刑警大队魏新生大队长带领侦察员,到夹河子干渠大桥查看现场。从现场桥栏杆处摩擦的痕迹看,摩托车是人为地由桥上推下,坠入渠中。摩托车前后带也是人为割破。刑警大队认为,从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分析,这不是普通的盗窃案,而是一起抢劫案。犯罪分子抢劫摩托车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作其他案件准备交通工具。由于王吉平与摩托车一起失踪,据此推断,王吉平很可能已经遇害。 
  玛纳斯县公安局将案情上报到昌吉州公安局,并制定了“以车找人”的侦查方案,此案由县局主管刑侦的政委张雄仕和魏新生大队长负责,并于当天向有关地区发出了协查通报。 
  8月22日,石河子公安局见到通报后,派人到玛纳斯县刑警大队了解案情,并前往现场进行勘查,探讨此案与石河子两案及乌鲁木齐市“8·19”案件串并的可能性。 
  从时间表上看,该摩托车失踪是在7月29日,恰在“7·5”案件与“8·8”案件之间,而“7·5”案没有摩托车,“8·8”出现摩托车;从抛车地点看,又恰在141团与149团场之间,应该说疑点是存在的。但由于王吉平的尸体没有找到,其他证据又不充足,没有发现并案的有力条件。因此,此案暂被当作个案,由玛纳斯刑警大队单独立案侦查。 
  六、发现缝鞋匠 
  这是乌鲁木齐与石河子三案并案之后,警方取得的第一个重大进展,公安部五局张新枫局长在总结案件侦查过程时说,发现缝鞋匠,是案件的一个转折点。 
  “8·19”案件发生后,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公安局都极为重视。乌鲁木齐市迅速成立了由局长张彦勇、副局长张海亲自指挥的专案组,全力推进侦查工作。区厅杨德禄副厅长多次来到市局刑侦处,和大家一起研究工作。 
  “8·19”与石河子“7,5”、“8·8”并案后,杨德禄副厅长代表公安厅,召集两地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制定了并案侦查后的工作原则。要求乌鲁木齐与石河子两地的公安部门,在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在区厅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做战。发现重大线索必须及时互相通气,三案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两市刑侦部门共同享用。 
  区公安厅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认为:第一,犯罪分子的窝点应该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的前期活动,应该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在抢劫到现金后,很可能返回石河子。因此,虽然“8·19”案的案发地在乌鲁木齐,但侦查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石河子。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杨德禄副厅长决定,把乌鲁木齐“8·19’”案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线索,移交给石河子公安局,由石河子刑警大队依据实物,迅速铺开调查工作。 
  根据杨厅长的指示,8月20日上午,石河子刑警大队长龚兴言、技术科长江援朝来到乌鲁木齐刑侦处,把提枪袋等重要物证,带回石河子市公安局。 
  中午,龚兴言大队氏把查找提枪袋缝制人的任务,交给副大队长慈新光,安排他带领侦察员,依照原物,在石河子所辖范围内利用各种方式展开调查,一定要找到缝制此袋的鞋匠。 


  慈新光决定,先从石河子市内查起。 
  20日下午,慈新光在石河子老街上找到专卖轧鞋物品的批发店,向他们展示了实物。店方介绍,他们所售的缝鞋线都是两股线,没有销售过三股线,更没卖过棕色三股线。 
  8月21日,慈新光带领侦察员来到市环卫处,从那里了解到城区有60多个注册的个体鞋摊。上午,他们一口气找了其中的20家,无一家使用过三股线。 
  慈新光反复观察提枪袋,缝制的棕色三股线比较粗糙,他想,这会不会是下边团场使用的劳保鞋用线?他立即把这个想法向龚兴言做了汇报。龚兴言同意暂时放弃石河子城区的工作,到下边团场寻找线索,并划定了第一批重点区域,包括莫索湾垦区149团、147团、145团和下野地垦区的122团、141团。如果没有线索,再扩大范围,直到把农八师(石河子)所有团场的全部鞋匠,都调查一遍。 
  吃过午饭,慈新光和姜笑天带车出发,直奔莫索湾。路上汽车出了毛病,他们延误到晚上。结果只查了145团的6个鞋摊,没发现线索。来到147团时天已经黑了,他们没停留,把车直接开了过去,到专案组驻地149团住宿。来到149团场,慈新光跟派出所联系,连夜查访了当地的4家鞋匠(到家中访问),结果在其中的两家发现棕色三股合成线。 
  事情终于有了推进,慈新光和姜笑天都很高兴。 
  在慈新光等人查访缝鞋匠的同时,石河子市电视台公布了乌鲁木齐“8·19”案件的部分案情,并反复播放了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和现场遗留物证,动员群众提供线索,扩大线索来源。 
  当天晚上,从莫索湾公安局赶来的刑警魏江年、罗爱江向慈新光提供了这样一条信息:147团有个女鞋匠,看过电视说,她曾缝过电视里那样的包(提枪包)。 
  这条线索太重要了。这简直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第二天一早,慈新光、姜笑天离开149团,驱车40多公里,径直来到147团派出所。彭所长派人找来那个女鞋匠。这时,大家都抱着很大的希望,然而,这位姓周的女鞋匠看过实物之后摇摇头,面有难色地说:“这个包不是我缝的,我缝的那个包有1米长,20公分宽。颜色也不一样,那个是带点黄|色的毛毡包。” 
  女鞋匠张冠李戴了,大家都感到泄气。 
  既然来到147团,其他鞋匠仍要走访一下的。慈新光对彭所长说明了这个意思。 
  彭所长说:“离咱派出所不远的市场口上,就有三个鞋匠,你们先去看看。” 
  他派治安员李亚东带慈新光、姜笑天过去。果然看见三个鞋匠并排坐在路口上。两女一男,刚刚来过派出所的周鞋匠在最北边,男的在中央,最南边仍是个女的,每人相隔两三米。 
  男鞋匠叫朱新志,40多岁。慈新光把包拿给他看,问:“你做过这样的包吗?” 
  朱鞋匠拿过去瞧了瞧,又翻过来看底。慈新光觉得有门儿。大约看了两分钟,他抬头看慈新光,说:“你问这干啥?” 
  慈新光这时亮出身份,说:“为了一个案子,想了解下情况,看这个包是不是你做的。” 
  朱鞋匠说:“这个包是我做的,当时跳线,缝不成,手工是她儿子缝的。”他指了指南边坐着的那个女人。 
  慈新光又把包儿拿给那个女人,她看了看说:“这是刘兵缝的。” 
  刘兵是她的儿子,她现在帮儿子看摊。 
  真是没有想到——方才大家还觉得泄气,现在柳暗花明又一村,令人大喜过望。 
  慈新光把朱新志和刘兵的母亲请到派出所,不久刘兵也找了来。刘兵小个很矮,看上去与他的年龄不大相符,像个孩子,嗓音也未脱童声。但他善谈,比朱新志和他的母亲都爱说话。 
  据朱新志和刘兵介绍,大约在5—6月间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两个男人骑一辆摩托车来缝制袋子,拿来白色呢料和帆布带。开始朱新志接的活,用机器缝,因他的机子跳线,没缝成,只扎了一条线,交给临近鞋摊的刘兵。刘兵继续用手工缝,先后共花了两个小时,才把手提袋缝好。 
  慈新光立刻打电话向龚兴言报告:缝鞋匠已经找到:缝制人之一是147四个体修鞋户朱新民,41岁;另一名是原147团制板厂工人,现个体修鞋匠刘兵,男,26岁。龚兴言要他立即回市局汇报。 
  回到石河子市公安局,周传强、龚兴言、江援朝,以及区公安厅张卓敏、兵团公安局刘钊在等他们,大家都很兴奋。 
  很快,朱新志、刘兵及刘兵的母亲作为证人,被请到石河子市公安局。 
  依据区厅规定的重大线索共同享用的原则,刘兵等三人在石河子提供了证言之后,又被请到乌鲁木齐市局,再次做了访问笔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还请他们帮助为犯罪嫌疑人做模拟画像(画像须不断通过新的线索,进行完善)。 
  经过多次谈话,刘兵母子,朱新志提供的有价值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条: 
  第一,两个缝包人一高一矮,一个本地人,另一个说话口音很好听,是河北、北京或东北人。 
  第二,两人是骑摩托车来的,但车身上没有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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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条很重要,当时莫石公路正在修路,路上的浮士有半尺厚,汽车行驶上去像走在尘土汇聚的“河流”里。车身干净,说明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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