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情色变-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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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继续在红尘滚滚中,摸爬滚打,其间大概有几个相好的,但都属冲动、露水式的同居,很难有结果。光阳荏苒,前发今年已四十有余,即便美人迟暮,也是徐娘半老了吧!她正在做春梦吗?前天,见到前妻了,我对她还有怦然心动的感觉,孩子拉着她往我身边坐,孩子长大懂事了。他不想生活在单亲家庭里,他想过原汁原味的一家三口的幸福Party。他烦他妈交往的那些衣冠楚楚的男人。前妻对我先是轻轻一笑,而后问:“这几年,生活得挺好吧!”我说:“凑合着过。”她歉意般笑笑,眼旁的鱼尾纹显现出她的沧桑和过去心路的坎坷,不过笑起来,还是那般娇美,她的体态比过去还要轻盈与华美,可能生活本身就是一剂减肥良药,记得她曾泪眼迷离地怨,“舍不得花钱为她买减肥药。”她的怨今天想起来是件美妙的事,这个女人我曾深爱过她,今天,她在爱河里沉浮,我有义务拉她一把,因为是我把她拉下水的,我计划着在恰当的时机,再骗她一次,以此来赎回我的过失。如果能够实现,我也就和社会合拍。
前妻,我不渡你,谁来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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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 定 男 人 们 的 胃
机关大院食堂里有位外号叫宋嫂的厨师大姐,她不仅因烹饪技术高受人尊敬,更因她丰盈体态,迷人的脸蛋着人迷。来食堂就餐的宁愿排长队吃她煎炒烹炸的小菜。在品味同时,又似乎能咀出她的秀色可餐。一次,副局长住院茶饭不思,食欲不振。司机师傅端着一盆煲汤,笑咪咪地说:局长,这是宋嫂煲的三鲜汤,既养胃又味道鲜美。局长早就耳闻宋嫂厨技,只是不得机缘尝味,今天,见着这盆热气腾腾、香气四溢的汤,局长来了食欲,一气喝了两碗,连连称赞“地道,地道!”司机见局长如此满意,非常得意自己的马屁拍到臀部。局长喝了两个星期宋嫂的高汤,病情痊癒,身体康复了。出院后局办为局长摆了一桌压惊酒,席前,局长让司机开专车请宋嫂赴宴。席间,局长亲自为宋嫂斟酒,感谢她的辛勤劳动,宋嫂受宠若惊,照单全收局长敬的酒。之后,出于礼节又回敬三杯。这美人一沾酒,顿时皎面红腮,体态婀娜起来。局长兴起,夸她:你要是多念几年书,当个办公室主任绰绰有余。言毕,又画蛇添足地道:“可惜掉了一双手。”局长已把目光聚注到她的第二张脸上,这下子宋嫂可算风光无尽。连在座的局长秘书都感觉到了危机感,她用厌恶的目光瞟向来回张落的司机。
吃罢酒席,局长特意绕道送宋嫂回家。下车时,局长同宋嫂握手道谢,宋嫂感受到局长的款款深意,到家时见爱人傻等着她,还没睡。那时,她想到女人最大的错误莫过于嫁错郎,当初为什么不等等,咋就……,爱人过来拉她凑近乎,她的手本能般地抵触,因手上尚有局长的余味,她舍不掉被蹭掉。自打坐了局长两次轿车后,她顿感骑自行车上下班真无味。于是,她走路上下班,宋嫂这一走犹如牡丹花开之时惊动了机关大院,她那身姿如风摆荷柳,煞是一道流线形的风景。在宋嫂沾沾自喜时候,有风言风语,说副局长忘记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和异性眉来眼去,作风上有问题。副局长为此在局领导碰头会上做了几分钟的自我批评,检讨自己行为有失严谨。自此,宋嫂成为全机关一道招牌菜:烫手芋艿,人人想食之,又拒烫之。
不过,吃不了招牌菜,吃吃特色菜总算可以的。这不,处长对她做的烩豆腐赞不绝口,称它比猪脑还嫩,科长好吃她做的香菇菜心,称清脆爽口,后勤干事好吃她做扇形划水,称鲜香无比。再往下,工人大众爱吃她做的炒随便,年轻小伙爱吃她做的手抓小炒。局长大人对人民群众如此热炒宋嫂,心里直痒痒。他有时非常想念生病住院的日子。在家吃老婆做的饭菜,总觉得没味,像少了百味之首的盐巴。局长在一年当中开心的日子是机关会餐。那顿饭他可以堂而皇之地尝到宋嫂专为他调烹的高汤,喝着可渭是“坛出荤香飘四邻,佛闻弃禅跳墙来”的汤汁,局长他突发灵感。“能否和宋嫂攀上亲,若能成为亲家,往后可以正大光明地吃宋嫂的小灶了。
正是天遂人愿,局长家的小儿子和宋嫂家的大女儿年纪相仿,做夫妻还算般配。不般配的是家庭地位,通过司机师傅的摄合,宋嫂爱人,一位电话维修班的工人,升为后勤物资科副科长,在只欠东风的火候之际,局长家的小公子不同意和宋嫂的大女儿谈对象,太土,样子拿不出。婚姻大事,自己做主。局长授意老伴做小儿子思想工作,”找工人家庭女儿朴实,可行。再说,她家现在也是科级了。老伴苦心婆心,小儿子嘟囔嘴说宋嫂女儿不如宋嫂一半,怀疑不是宋嫂亲生,局长老伴进一步劝,“傻孩子,女大十八变,宋嫂女儿会不好看吗?”小儿子给说通一半,“对象先处着,搞对象不是结婚,先答应下来,你要理解你父亲的一片苦心,和宋嫂女儿结婚,机关大院没人小瞧你!”
局长家和科长家成了亲家后,局长吃着了梦寐以求的招牌菜,科长他为保障后勤物资安全,一年当中半年负责夜班值勤。宋嫂她隔三岔五地坐上了局长专车,坐上专车的宋嫂做菜的风味比坐车之前味道差一筹。为此,风言风语夹杂绯闻朝局长袭来,局长在局领导扩大会议上,声讨下属对其名誉权诽谤。并声称保留起诉的权利。可自古是:人言可畏,局长终于倒在糖衣炮弹下面。饱了几年口福,他被干部年轻化,化去了。局长下台后,到法院起诉,侵犯名誉权。经过开庭审理,几乎所有的证人证言都对他不利,法官奇怪一个堂堂的副局长,竟如此地没人缘,结果判他败诉。究其根源,他败在他嘴馋,偷吃了众人惦记的招牌菜,他被落井下石,死得不冤。
经历风波后,宋嫂恢复了过去走路的习惯,迈着碎步的她依然风情万种,雍荣华贵。人们对宋嫂依然钟爱不减。依然津津乐道地吃她所做的风味菜。
过了几年,宋嫂向伙食处提出退休的要求。处长压着她的辞职报告不上报,竭尽所能挽留宋嫂。情急之下,宋嫂做了一道看家菜。宋嫂鱼羹。处长终于被色香味堵住口,批准她的辞呈。不过,他俩私底下有个心照不宣的备忘录。
宋嫂走了,食堂少了道王牌菜,就餐者大都觉得食之无味,纷纷要求返聘宋嫂,不然,局长、处长得引咎辞职。
宋嫂得知后、顾及民意、半推半就答应去食堂偶尔客座掂几下勺,消息传出、大家的胃口被吊起来,又食欲大开,这一切、真应了孔夫子所云:食色、性也。
回 头 草
亲爱的,我最亲爱的丈夫,请允许我最后一次这样称呼您。当你看到这封信时,我已离开你,决定和你当朋友。望你不要感到唐突与不安,你是我在这个世界上最亲近的异性朋友,结婚之前是,婚后是,离婚后也将是。
过去你一直深切地、真诚地、无私地爱我,把我当作高傲的小公主来仰慕,说实在的,我被你宠坏了,我对你所做的一切,铭记在心,心存感激。你知道,我为什么同你结婚吗?是心存感激之情,感谢你,在我是个黄毛丫头,发育不成熟遭人戏谑时,是你采集一大把野花送给我,为我打开美丽之门;感谢你,在我学习上气馁时,是你为我鼓气加油;感谢你,在我出落成一位大姑娘时,你默默无闻地甘做绿叶,充当护花使者;感谢你,在我情感遭受挫折时,你又无私地呵护我;所以,我嫁给你。但我对你不是出于爱情,只是友谊升华的友情,但又永远停留在友情上。我能一辈子和一个没有爱情的男人过一辈子吗?这个难题,让我从婚后老虑到今天,足足两个月了。我矛盾、冲突、彷徨、自责了两个月,特别在和你缠绵,厮磨时,我却想着另一个男人,我真是个不贞的女人,下贱的女人,在这点上,永远内疚。我伤害了你的尊严,望你能够原谅,我想你能够原谅,因你是世上最好的男人。
一个星期之前,前任男朋友打电话给我,他检讨他对我的莽撞与猜疑,望能给他一次机会,他痛不欲生地宣布,他的生命里不能没有我,他所说的,让我震颤。因我同样觉得,我不能没有他,他在我心目中就像钻石一样,恒久永远地迷人,而你在我心中,就像璞玉一般,温良谦和,朴实无华。照理说,你该是一位模范丈夫,嫁给你有终生依靠,可是我又是一个生###漫的女人。因我的星座是双子座,一个好浪漫情愁,内心矛盾的女人。你知道,此刻我的心似在刀口浪尖上划过,撕心裂肺,钻心痛楚,亲爱的,你会不会若干年后,指责我无情无义呢?你的下任妻子会不会说我是个放荡的女人?我又在疑虑,因我本身就是一位水性的女人,我不配做你的妻子。
记得婚前,你为求我们天长地久白头偕老,上观里请了一道符,还念了几十遍咒。当时,我笑,笑你天真,你说心诚则灵。现在想来,可能灵验,我们已共同生活了六十多天,只可惜是天。你是信命的,那一切就听从命运的安排吧!“天涯何处无芳草,天下无人不识君”又何必独恋我这枝水性狐仙草呢!我走了,空空如也地走了。撇下一块丝帕赠送与你,倘若你恨我,用它揩泪。思念我时,用它吸泪。我走了去完成今世注定的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我想我有可能被爱烧为灰烬的。那时,你若念夫妻旧情,清用这块手帕包裹我一半骨灰,在你百年之后,与你合葬。
亲爱的,送给你一个吻,吻别了!离婚手续,我已咨询律师,律师讲我可以不出面,须出具离婚意见书和住院证明。你起诉我,由你当原告,你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你必须提,那怕是象征性的,不然,我会坐卧不安的……
阅罢此信,丈夫百感交集,肝肠寸断。他觉得他是一团泥,已被水性的她彻底融化,他到蜡烛成灰泪始干的份,他不恨她,因为没有理由,一个没有爱情的婚姻,不叫婚姻,他只自责,错误地娶,错误地令她初痛,耽误了花季女郎,错在自己不会风流。女人是水,没有风,怎能养住她,又哪来的浪漫呢?又错在他自以为懂女人。
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
法律专家讲,这起婚姻可以走无效婚姻程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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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漏洞
引言
同居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同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自由权的综合体现。同居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进程的里程碑。同居是一个国家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调整的主要课题。同居权是男权主义者和女权主义者孜孜追求的,同居权是独身主义的法定庇护所。同居权又是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论题。同居能使爱情保鲜,使婚姻这一爱情坟墓终结。但同居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眼下,大学生同居,未婚同居,夫妻名义的同居,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夜情的同居,老年同居,合法同居、非法同居等等,表明同居权严重被滥用。同居权的乱用会导致一个种族的道德沦丧,过早的同居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同居权的歧解,会为性自由打开方便之门。同居的泛滥蔓延会凌驾于一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之上。所以说作为法律产物的同居权若不加以调控,那么延续数千年的婚姻家庭制度将会全面崩溃,鉴于此,调控、约束、引导将是法律、道德、伦理所共同解决的迫切、敏感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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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对于同居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614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614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61491;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1492;
从以上法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法律只调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种法律概念缺乏一定的严谨,时间多长,关系的密切程度多寡,才能算持续稳定呢?这样的要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法律只对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之外的同居,按照合伙关系对待,在我国法律当中,合伙又可以分为民事合伙,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可见,同居概念不明晰清楚,会造成法律实用上的巨大差异,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就是以“同居”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法律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同居关系,并非是法律所禁止的,既然法无禁止皆自由,那么它应像其它民事法律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可是现行法律却不予调整。鉴于此,推出这样一个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从颁布实施以来承担了它不该承担的诸多合法同居与非法同居关系。
2、同居中以夫妻名义和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间的法律性质差别巨大。我国刑法第258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8种重婚:(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个法定婚的重合(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先法定婚后事实婚;(3)与原配偶和第三人都未登记结婚,便同时与之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合;(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而确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先事实婚而后法定婚;(5)明知他人有法定婚而又与之登记结婚;(6)明知他人有事实婚姻而又与之登记结婚;(7)明知他人有法定婚而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8)明知他人有事实婚而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也就是说,以夫妻名义同居是犯罪,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连违法都不是。可见“是否以夫妻名义”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么一来,随着法制的普及,同居男女们谁愿以身试法,顶风作案,承认以夫妻名义同居呢?谁愿意用这样的标签贴在身上接受刑罚的处罚呢?另外,夫妻名义和不以夫妻名义属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调查取证的弹性相当大,在法律适用中,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也相当大,如此下去使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3、同居自由,导致的重婚罪,侵犯一夫一妻制以及由同居产生的非婚生子女问题,这由自由产生的非婚生子女违反了婚姻法计划生育原则和我国的人口政策。非婚姻生子女在婚姻法上享有与婚姻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见,用民事合伙法律来调整非婚生子女,会嘲弄法律严谨的逻辑。过度同居自由,还将导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所以说,现行法律调整同居关系,实在是苍白无力。
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同居种类。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同居现象种类繁杂,五花八门,它的存在不以合法于否为前提。它的存在自有它所认为的充足理由。它的存在是现实生活中“活法”表现的缩影。它的出现让社会学家、法学家、哲学家们从中探窥到形形色色的问题。下面我简单罗列一下生活中种类繁多的同居。
(一)、大学生同居。
大学生同居似乎成为时尚,校园外的房屋一直热租。同居村是校园外面一道亮丽的风景。之所以这么普遍是因为:虽然达到法定婚龄,尽管法律并没有禁止,但在大学期间结婚受到的各方面的阻力是相当大的。大学生禁不住爱情禁果的诱惑,只能采用变通的方法,走同居的道路。
(二)、打工族同居。
身处他乡漂泊的打工者们,自有一番辛苦在心头。他们在大都市里举目无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