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二十讲-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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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对于道德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一部分是由于她们的影响,人们开始认为儿童和青年,无论男女,都应当对于性的问题尽可能地无知。在这个阶段,人们的动机不再是出于支配的目的,而是进入了无理性的忌讳的范畴。关于无知是否合乎需要这一问题,还从来没有人研究过,因为若拿出证据来说明无知是有害的,那就会触犯法律。我不妨以摘自1929年4月25日《曼彻斯特卫报》的几段话来作为本题的参考:
美国自由党人对于玛丽·韦尔·丹尼特夫人的审判结果感到震惊。丹尼特夫人昨天被布鲁克林的联邦陪审团裁定犯有邮寄淫秽文学作品的罪行。丹尼特夫人是一本受到高度评价而且广为流传的小册子的作者。这本小册子以庄重的口吻阐述了孩子应当了解的关于性的简单事实。她可能会被判处5年徒刑,或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丹尼特夫人是一个著名的社会工作者,有两个已成年的儿子。当初,即11年前,她是为教育她的孩子而写下这本小册子的。开始发表在一份医学杂志上,后应编辑之邀,出了单行本。这本小册子曾经过几十位著名医生、教士和社会学者的认可,而且男青年基督教协会和女青年基督教协会已发行了数千册。在位于纽约郊区的布朗克斯维尔市立学校中,也曾用过这本小册子。
那位来自新英格兰的联邦法官沃伦·B。伯罗斯置以上事实于不顾,而且拒绝任何著名的教育家和医学家出庭作证。此外,他还不让审判员听到著名的作家们对于丹尼特夫人那本书的赞语。事实上,这次审判不过是向布鲁克林的那些已婚的老年审判员宣读一下那本小册子而已,而这些人所以被选为审判员,只是因为他们从未读过门肯或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
第七讲 性知识的禁忌(2)
《纽约世界》显然是正确的。它说,如果我们停止发行丹尼特夫人的这本书,那我们在美国青年面前,就没有用明确和诚实的语言去提出性的事实的希望了。这个案子将提交更高一级的法院审理,人们将以极大的兴趣等待着它的判决。
这件事发生在美国,但它也会发生在英国,因为英国的法律实际上和美国的一样。人们将会看到,英国的法律也不会允许那些问青年传播性信息的人提出专家的论据,以证明性知识对于青年人是需要的。人们还会看到,一旦有了这种起诉,检察官也会公开要求所有审判员都应当是没有读过任何会使他们按照理性去判断案子的书的白痴。英国的法律直言不讳地宣布,儿童和青年绝不能知道性的事实;至于他们了解这些事实究竟有益无益,那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不过,既然我们不是在法庭上,既然这本书不是写给孩子看的,我们就可以讨论这样一个问题:那种蒙蔽孩子的传统做法,究竟是必要的还是不必要的。
按照传统的做法,父母和老师都是在极力蒙蔽他们的孩子。孩子从未见过父母的裸体,而且在很小的时候(只要住房宽敞),他们就见不到他们异性的兄弟或姐妹的裸体了。他们被告诫不许抚弄或谈论他们的性器官。一涉及性的问题,就遭到厉声呵斥。他们所得到的信息是:孩子是由鹳鸟带来或是从醋栗树下挖出来的。不过,他们迟早会从其他孩子那里了解到那些事情,而那些事情往往采取一种歪曲的形式。那些孩子总是悄悄地讲给他们听,因为由于父母的训导,他们认为这类事情是“肮脏的”。这些孩子认为,他们父母之间的行为是见不得人的,是难以启齿的,因为他们总是极力遮着掩着。而且他们还知道,那些看来可以指导教育他们的人,也在有意欺骗他们。他们对于父母、婚姻和异性的态度因此而无可挽回地受到损害。那些受到过传统教育的男女,很少有人能对性和婚姻产生高尚的感觉。他们所受的教育告诉他们,欺骗和说谎在他们的父母和老师眼里都是美德;一切性关系,即使是在婚姻以内,都是可恶的;在传播物种的时候,男人所服从的是他们的兽性,女人所服从的则是她们痛苦的责任。这种观念使得婚姻对于男女双方都不是一件快事,而且那种得不到满足的本能变成了蒙着道德假面具的残暴行为。
照我看来,正统的道德家这包括警察和地方行政官,但不包括后现代教育家。对于性知识的观念大概是像如下所述的那样:
性冲动是一种很有能力的冲动,它的表现形式在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是有区别的。在婴儿期,性冲动的方式是喜欢抚弄身体的某些部位;在童年后期,性冲动的表现方式是好奇心和对“脏”话的偏爱;在青春期,性冲动则采取了更成熟的方式。毫无疑问,性的思想会导致性的不端行为,因此,实现道德的最好方法,就是使青年人的身心绝对脱离与性有关的一切事物。所以我们一定不能对他们谈论任何有关性的事情;我们必须尽可能地阻止他们彼此谈论这些问题,而且成年人必须装作世界上根本就没有这类话题。通过这种方式去蒙蔽一个少女,而且一直蒙蔽到洞房花烛夜,那是可能的。可以预料,那些事实会使她感到极为震惊,以致会丝毫不差地表现出所有正统的道德家认为女人应当具有的性态度。对于男孩儿,这个问题则要困难得多,因为我们没有希望把他们完全蒙蔽到18或19岁以后。对于他们,恰当的方法是,告诉他们手Yin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精神错乱,而与妓女性茭则一定会染上花柳病。上述两种假设虽然不是真的,但也只是一种不怀恶意的假话,因为它们是为了道德才编造出来的。我们还应当教育男孩儿,告诉他们在任何场合都不应该谈论性的问题,即使在结婚之后也不应该。这会增加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当他结婚时,他能使他的妻子厌恶性,从而防止她有通奸的危险。婚姻以外的性是罪恶;婚姻以内的性不是罪恶,因为它是传播人种所必需的,但同时也是人类所承担的一种不适当的责任,是对人类堕落的一种惩罚。一个人在接受外科手术时,也是有同样的精神的。不幸的是,除非我们遭受到极大的痛苦,否则,性行为总是和快乐相联系。但是通过充分的道德教育,这种现象是可以防止的,至少是在女性中。在英国,在印刷品上宣称妻子能够而且应当从性茭中得到快乐,那是违法的(我本人就听说过,有一本书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在法庭上被指控为淫秽作品)。总之,法律、教会和那些旧式的教育青年的人对于性的态度,就是根据于上面所讲的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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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性知识的禁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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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这种态度在性范畴中的影响之前,我想先谈谈这种态度在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后果。我认为,第一个最大的后果是,它阻止了青年人对于科学的好奇心。凡是有智力的孩子都希望知道世界上的一切事情,他们经常问及关于火车、汽车、飞机,以及雨的来源和孩子的来源等问题。所有这些好奇心对于孩子是完全一样的,他所依据的不过是巴甫洛夫称之为“这是什么”的反射,但这种反射却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当孩子在追求知识的过程中,了解到这种冲动在某些方面被认为是一种罪恶时,他对科学的好奇心的全部冲动也被抑制了。他起初并不知道哪种好奇心应当有,哪种不应当有:既然问孩子是怎样生出来的是一种罪恶,那么,问飞机是怎样造出来的,也一定是一种罪恶了。无论如何,他必然会得出一种结论,就是对科学的好奇心是一种不能不抑制的危险冲动。一个人在想要知道任何事物之前,一定要认真询问一下,这种知识究竟是邪恶的,还是合乎道德的。由于对性的好奇心在衰退之前总是极强烈的,孩子必然会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他所渴望得到的知识是邪恶的,而唯一合乎道德的知识是人们所不渴望的,例如乘法运算表。对知识的追求原是所有健康孩子的一种本能的冲动,但却由于以上原因被破坏了,结果,孩子被人为地变成了白痴。我认为无可否认的是,那些受过传统教育的女人通常要比男人愚蠢些,而且我还相信,这主要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她们年轻时被更有效地阻止了对于性知识的追求。
除了这种智力上的损失外,还有一种极为严重的道德上的损失。正如弗洛伊德首先指出,而且所有与孩子有交往的人都会很快发现的那样,关于鹳鸟和醋栗的神话一般是没有人相信的。于是,孩子们就会得出一种结论,就是父母在骗他们。既然父母会在一件事上说谎,他们也会在另一件事上说谎,结果,他们在道德上和知识上的威信便荡然无存了。另外。既然父母在涉及性的问题上说谎,孩子们就会得出结论,他们自己也可以在这类问题上说谎。于是,他们就互相谈论有关性的问题,而且极可能还在秘密地进行手Yin。这样,他们就会养成欺骗和隐瞒的习惯,而且由于父母的恐吓,他们的生活总是充满着疑惧。心理分析表明,父母和保姆若指出手Yin的恶劣后果,这种恐吓往往导致精神错乱,不但在孩提时代,在成年时代也是如此。
因此,在青年人性问题上所采取的传统做###使人们变得愚蠢、虚伪和胆怯,而且还会使相当多的人患精神病或类似的疾病。
现在,所有与青年人有来往的有智能的人,都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这些事实。然而,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却不知道这些事实,正如本章开头引用的那桩案子所表明的那样。因此,现在的形势是,每一个有充分的性知识而又必须与孩子来往的人,都要作出抉择:要么违反法律,要么使那些他负有责任的孩子遭到道德上和知识上无可挽回的损失。改革法律是很困难的,因为非常多的长者都已走上歧途,他们对于性的兴趣只是根据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性是邪恶、肮脏的。我认为,在那些老人和中年人死去之前,绝无改革的希望。
至此,我们所讨论的是性范畴以外的传统做法的恶劣影响,现在我们该讨论这个问题中与性有着更明确关系的一个方面了。道德家们的目的之一,无疑是要防止我们为性问题所纠缠;这种纠缠目前是极为普遍的。依顿的一位前校长最近指出,学生之间的谈话几乎不是沉闷的,就是淫秽的,尽管他所遇见的那些学生都是在传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性搞得很神秘,那就会大大增加青年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自然好奇心。如果成年人对待性问题像对待其他问题一样,回答孩子们提出的一切问题,给他们所要求的或所能够理解的知识,那么这些孩子就不会产生淫秽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的产生,完全在于他们认为某些问题是不能提及的缘故。性的好奇心与其他各种好奇心一样,一旦得到满足,很快就会消失。因此,防止青年人为性问题所纠缠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尽量按其所求,告诉他们关于性的一切事情。
第七讲 性知识的禁忌(4)
我所以这样说,并不是根据于演绎法,而是根据于经验。我在我的学校的孩子中间所观察到的情况足以证明,孩子中的下流行为正是成年人中的假正经的结果。我自己的两个孩子(7岁的男孩和5岁的女孩)从不认为性或排泄物是什么特殊的事情,而且迄今为止一直与那些正统的思想最大限度地隔绝开来。他们所得到的恰恰是与其相关的不正统的思想。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这样一个问题表现出自然而健康的兴趣,但是他们对发动机和铁路却没有这样浓厚的兴趣。无论大人是否在场,他们对于这类问题从未表现出探求的趋向。说到这所学校的其他孩子,我们发现,如果他们的年龄是2岁或3岁,或者甚至于是4岁,他们的情况和我们的孩子是完全一样的。然而,那些6岁或7岁的孩子却已经受到了教育,他们认为任何与性器官有关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他们惊奇地发现,在这所学校里,这类事情居然也可以和其他事情一样谈论。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在谈话时有了一种轻松的感觉,但仍认为这类话题是不正当的。然而,当他们发现那些成年人并没有阻止他们的这类谈话时,他们就对这类话题逐渐感到厌倦,从而变得和那些从未受过正统教育的孩子一样不怀杂念了。现在,当新入校的孩子想和他们谈论那些他们认为是不正当的事时,他们总是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如果我们让新鲜的空气吹拂在这个问题上,这问题就会得到消毒,它在黑暗中所滋生的有毒的微生物就会荡然无存。我不相信还会有其他方法能使孩子们对于那些通常被认为是不正当的问题持有这样一种健康而高尚的态度。
我认为,那些希望将基督教的道德家所遮掩起来的污秽从性问题上清除掉的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性问题自然要和排泄过程联系在一起,所以,只要我们把这排泄过程视为一件厌恶的事,那么在心理上,我们自然会把这厌恶的事的一部分与性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在与孩子相处时,我们不应当对于排泄一事过分挑剔。自然,为卫生起见,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孩子能够理解,我们就应当向他们解释,这些预防措施只是为了卫生的缘故,而不是因为那种自然功能本身是不好的。
在这一章中,我不想讨论性行为应当是什么样的,而是要讨论我们对于性知识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前面我已经说过,我们应当把性知识传授给青年人,我希望而且深信,这会得到所有开明的教育工作者的赞同。然而,我现在所要谈的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恐怕很难引起读者的共鸣。这就是所谓淫秽作品的问题。
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凡被认为属于淫秽的作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当局查禁,其作者和出版商应当受罚。在英国,这法律就是所谓《1857年坎贝尔爵士决议》。那决议宣称:
如果有人检举,而且证据确凿,在任何住宅或其他地方存有任何淫秽书刊,其目的在于销售;如果能够证明这地方的书刊已经销售了一册以上;如果确切了解到,根据这些书刊的性质和描写,它们的出版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应当予以起诉,那么,在得到特别许可之后,应当将这些书刊扣留。在传讯这所住宅的居住者之后,如果证明那些被扣留的书刊确实具有上述性质,而且保存的目的也如前所述,那就可以命令将这些书刊销毁。
这个决议中所提及的“淫秽”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事实上,如果那地方官认为某出版物是淫秽的,那么,这出版物就法定是淫秽的,而且他也无须去听专家们的任何证词,因为这证词将会告诉我们,在特定的情况下,那些被视为淫秽的出版物还是有某些用处的。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撰写小说、社会学论文或改革法律的议案的人,如果他的作品与性问题有关,那么,只要某些无知的老人认为它是不合时宜的,这作品大概就将难逃劫运。这种法律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有害的。众所周知,哈夫洛克·埃利斯《性心理的研究》的第一卷就是根据这一法律而遭谴责的,由于第一卷受到指控,以后的几卷均未能在英国出版。虽然值得庆幸的是,美国在这件事上表明它比英国开明一些。我认为,没有人会说哈夫洛克·埃利斯的目的是不道德的,这样一部庄重而有学术价值的鸿篇巨制,是断然不会为那些仅仅追求下流的感官刺激之徒而作的。当然,要讨论这些问题,而又不提到那些普通的地方官在他们的妻子和女儿面前绝不会谈论的事情,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查禁这类书刊则意味着,正派的学生也是不能知道这方面的事实的。根据传统的观念,我认为,在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中,最容易遭到反对的问题之一,就是他对历史事实的搜集,因为这些事实表明,现存的方法绝对不会产生健全的道德和智力。这些材料本可以使我们理智地判断现存的性教育方法,但法律却规定,我们不能有这类材料,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还是要根据于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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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性知识的禁忌(5)
对《孤独的井》一书的指控(在英国,而不是在美国),着重提到对另一种问题的检查,那就是,即使是在小说中描写同性恋也是非法的。在欧洲各国,学生们可以获得大量关于同性恋的知识,因为那里的法律比较开明,但是在英国,这种知识是不允许传播的,无论是以学术研究的方式或幻想小说的方式都是不允许的。在英国,男人之间的同性恋,虽然女人之间的同性恋不在此例,是非法的,而要想提出任何论据去改变这种法律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任何论据都会被指控为淫秽而成为非法的。但是,所有认真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都知道,这种法律是野蛮而无知的迷信的产物,我们不能提出毫无理性的论据去拥护这种法律。对于乱仑,也应当采取同样的态度。几年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这法律使乱仑成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坎贝尔爵士决议》,我们是不能讨论这一问题的,不管是赞成或反对这法律,除非那些论点极抽象、极审慎,以致毫无力量。
《坎贝尔爵士决议》所造成的另一个有趣的结果是,许多不能用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语言提及的问题,可以用那类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理解的冗长的专有名词去讨论。在采取了某些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在印刷品上提及“性茭”问题是允许的,但使用简单明了的同义词去表达这一问题则是不允许的。这是在最近审理《徒劳的差使》一案时定下来的。有时,这种禁止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的禁令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桑格夫人为劳动妇女撰写的一本关于节制生育的小册子,只是由于劳动妇女能够看懂而被斥之为淫秽作品。另一方面,玛丽·斯托普斯博士的书却不是非法的,因为只有那些受过相当教育的人才能理解书中的文字。其结果是,向有钱的人宣传节制生育是可以的,但向雇佣劳动者及其妻子宣传节制生育则是犯法的。我希望这种情况能够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这个学会总是因为雇佣劳动者的生育比中层阶级更为迅速而感叹不已,但它却丝毫没有去改变造成这一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