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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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除了自己的宣告外别无其他根据就要独占一件东西,那么,又怎能说别人不尊重这种要求就是这人在实质上,亦即在道德上,行为非义呢?在这件事上怎么会使别人良心不安呢?这是很明白和容易理解的'道理',即是说根本不能有什么合法的占取,唯一能够有的只是对一个东西的合法领有,合法获得,'而这是'由于原来就是对这东西使用了自己的劳力'来的'。因此,一件东西只要是由于别人的辛勤加过工的,改良过的,或是防止了事故而得保存的,即令是这么微小的辛勤,只是摘下或抬起一颗野生的果子,但是夺取这样的东西显然仍是那掠夺者拿走了别人用在这上面的劳力的果实,显然仍是让别人的身体为他的意志服务而不是为别人自己的意志服务;是超出了他那意志的现象而肯定他自己的意志,直到否定别人的意志:这就叫作行为非义。——与此相反,单是享受一样东西,对此并无任何加工或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以防破坏,那么,这也和单凭他的意志宣告他自己的独占,是一样的没有对此提出一种合法权利。所以说即令一个家族在一个世纪以来就是独自在一个猎区行猎,但没有做一点什么来改进这个猎区;那么,如果现在有新来的外人也要在这里围猎,这家族要不是在道德上非义,根本就不能加以反对。因此所谓优先占有权只是人们在白白享受过一样东西之后,还要加以报酬,即还要求继续独享的权利,这是在道德上完全没有根据的。对于单是立足于这种权利上的人,那后来的新客就有更好的理由来反驳他:“正是因为你已享受了这么久,所以现在也该由别人来享受了。”任何一件无法加工的东西,既不能加以改善,也无从采取安全措施以防事故,就都不能在道德上提供有根据的独占权。这种东西的占有,可能是由于其他一切人的方面为了报酬占有人在别方面的贡献而自愿让出来的,不过这已假定了一个由传统习俗所约束的集体,假定了国家。——在道德上有根据的所有权,如我们在上面所引伸的,在其本性上就赋予所有人以支配其所有物的无限权力,和这所有人对于他自己的身体有着无限的支配权一样,因而他可以用交换或赠与的方式把他的财产转让别人,而别人又得和他一样的以同一道德的权利占有这份财产。
根本说起来,非义的施为不是用暴力就是用阴谋,而从道德上本质的东西看,两者只是一回事。首先就凶杀说,我用的是匕首或是毒药就并没什么区别。用类似的方式伤害人身,结果也是一样。其他情况的非义一概可以还原为我,作为非义的施行人,总是强制别的个体不为他的意志而为我的意志服务,不按他的意志而按我的意志行动。在暴力的方式上达到这一目的是通过形体上物理的因果性,在阴谋的方式上则是通过动机的构成,亦即通过认识检验过的因果性,从而是我给他的意志敷陈一些假动机,使他以为他凭这些动机是在服从他自己的意志,而其实他是在服从我的意志。认识既是动机所在的媒介,那么,我要做到这一切就只有使他的认识错误,而这就是谎骗。谎骗的目的每次都是在于左右别人的意志,而不仅是在于影响他的认识;不是为了他自为的认识本身,而只是以影响他的认识为手段,即只在认识决定他的意志这范围内来影响他的认识。这是因为我的谎骗是从我的意志出发的,这谎骗自身也需要一个动机,而这样一个动机却只能是'左右'别人的意志而不能'止于影响'别人自在的,自为的认识而已;因为'别人'这样的认识决不能对我的意志有什么影响,所以决不推动我的意志,决不能是我这意志所有的那些目的的动机,而只有别人的欲求和行动,'要别人做什么'才能是这样一个动机。由于这一点,从而也只是间接地,别人的认识也才能是这样一个动机。这不仅在一切显明从自私自利出发的谎骗上是这样,就是在纯从恶作剧产生的谎骗上——恶作剧是要在别人由此促成错误而产生的痛苦后果上取乐——,也是这样。甚至只是单纯的吹牛,因为借此可以从别人方面获得较大的敬重或较好的评价,也是意在对别人的欲求和行动发生更大的更易获致的影响。单是拒绝说出一个真理,也就是根本拒绝说出什么,这,本身还不是什么非义,但以任何谎语骗人上当却都是非义。谁拒绝为走错了路的人指出应走的路,这还不是对这人非义,但故意教他走错却是非义。——从这里说出的'道理'推论起来,任何谎骗作为谎骗论,都和暴行一样的是非义;因为谎骗既作谎骗论,其目的已经是在于把自己意志的支配权扩充到别的个体的身上去,也就是以否定别人的意志来肯定我的意志,正和使用暴力相同。——不过最彻底的谎骗却要算毁约,因为在契约里一切条文规定都完备而清楚齐全。原来当作在签订一份契约时,别人承担的义务直接而自明的是我此后承担义务的动机。双方互许的条款是经过考虑而正式交换过的。各人在契约中所作声明的真实性,按'原来'的认定,都在各自的掌握之中。如果对方破坏契约,那么他就是欺骗了我。并且,由于他只是拿假动机来蒙混我的认识,以便按照他的企图来左右我的意志,把他的意志的支配权扩张到别的个体上,所以他就是作出了完全非义'的行为'。一切契约在道德上的合法和有效都以此为根据。
就非义的施行者说,使用暴力还不如使用阴谋那么可耻,因为暴力的非义是从体魄的力量产生的,而体魄的力量在一切情况之下都是使世人震惊倾服的。阴谋的非义则相反,采取绕圈子的办法就已泄露了其人的懦弱;所以这是同时从体魄方面和道德方面把他的为人贬低了。加之哄和骗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进行哄骗的人为了取信于人,自己还不得不装出对哄骗痛恨和鄙视的样子;哄骗所以得逞是基于人们相信他的诚实,而这却是他没有的。——诡计多端,背信弃义和出卖行为所以到处引起深恶痛绝,乃基于忠信诚实是一根拴带,它从外面使一一分散于个体杂多性中的意志重行统一起来;并且也是由于这一作用才限制了由于意志分散而产生的利己主义的后果。背信弃义和出卖行为却是撕断这根最后的,外在的拴带,是由此而为自私自利的后果提供无限的活动范围。
在我们考察方式的联带关系中,我们已发现作为非义这概念的内容的,是一个人的某种行为属性;在这种行为属性中他把显现于他身体中的意志之肯定如此扩张了,以至这种肯定势将否定显现于别人身体中的那意志。我们还在一些只是一般的例证上指出了非义的范围从哪儿开始的界限;同时,我们也曾用过少数的几个主要概念从最高到较低一些的程度规定了非义的等第。据此,非义这概念乃是原始本然的、正面的;而与此相反的正义这一概念却是派生的、反面的。因为我们必须不把自己局限在字面上,而是应该在概念上说话。事实上,如果没有非义,就决谈不上正义,即是说正义这概念仅仅只含有非义的打消。任何行为,只要不超出上述界限,亦即不是否定别人的意志以加强本人自己的意志之肯定,便都包括在这一概念中。所以单是就纯粹道德的规定这方面看,上述界限已把'一切'可能的行为的全部领域划分为非义和正义'两个方面'了。一种行为,只要不是按上面分析过的方式,在否定别人意志时侵入别人的意志之肯定的范围,就不是非438义。例如别人有急难而不予以援手,或自奉育余面对别人的饥饿且死袖手旁观,这固然是残酷的,无人性的,但不是非义。'在这种场合,'能够以充分的把握来说的只是:谁要是不仁而冷酷竟达到这种程度,那么也完全可以肯定,只要他的愿望要求这样作而没有什么强制力加以阻拦,任何非义他也都干得出来。
不过,从正义这概念作为非义的打消说,则这概念主要的是使用在以暴力抵抗非义的图谋这种情况上;并且无疑的,这概念的原始产生也是从这种情况来的。这种抵抗不可能本身又是非义,所以抵抗是正义的;尽管在抵抗时所施展出来的暴力行为就其本身孤立地看好像是非义,而只是在这里由于行为的动机才算是公道的,也就是才成为正义的。如果有一个个体在肯定他自己的意志时,竟至于侵入我本人作为一个人格的人在本质上'具有'的意志之肯定的范围,并以此否定我这意志之肯定,那么,我抵抗这种侵犯就是否定这一否定。就这一范围说,在我这一方面,除了肯定本质上必然地、原始地在我身体中显现着的,仅由我身体的现象即已随同包含在内而表出的意志之外,并没有做什么;所以这就不是非义而是正义。这就是说:我由此有一种权利来使用为了取消别人那否定而必需的力量来否定别人'对我'的否定;而在这样作时,如易于理解的,甚至可以成为杀死别的个体。对他的侵害,作为侵入的外来暴力;加以抵抗是不算非义的,从而是有权用一种有些超过外来暴力的反作用来加以抵抗的;因为在我这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始终只在我本人作为这样一个人本质上必有的,由于我这人即已表出在“意志之肯定”的范围内(这就是斗争的舞台)而不侵入到别人的这种范围里去,这就只是否定之否定,也就只是肯定,本身不又是否定。所以说,我的意志既显现于我的身体中,又以自身的力量保全自身而不否定任何遵守同一界限的别人的意志,我就可以不为非义而强制那否定我的意志的别人意志不去实行这一否定,即是说在这一限度内我有一种强制权。
在我有强制权,有完整的权利以暴力对付别人的一切场合,随情况的需要我也可以一样的不为非义而以诡计来对付别人的暴力,从而是恰在我有强制权的范围内,我也确有谎骗之权。因此,谁要是对一个搜索他身上财物的市井匪徒保证他身上再没有什么东西了,'即令是谎语也'完全是正义的行为。同样,谁要是用谎话把一个黄夜闯进来的强盗骗进地窖而把强盗反锁在里面。也是正义的。谁要是被绑匪掳去,例如被'北非'耙耙内斯克人掳去,他为了恢复自己的自由不仅有权以公开的暴力而且有权以计谋杀掉那些人。——因此,由直接对内体的暴力行为压榨出来的诺言根本就没有拘束力,因为忍受这种强制的人完全有权用杀人的方式把自己从暴客手里解救出来,更不用说用欺骗的方式了。谁要是不能以暴力取回被劫走的财物,而是用计谋弄了回来的,也不是作了非义之行。如果有人把从我手里抢去的钱赌输了,那么我甚至有权对他使用假骰子,因为我从他那里赢回来的'钱'原来就是属于我的。谁要否认这一点,就必然更要否认战争中用计的合法性,因为这甚至是出之于行动的谎骗,是瑞典女王克瑞斯汀所说'名句'的一个例证,她说:“人们说的话根本就不能作数,至于他们的行动几乎也是不可信任的。”——依此说来,正义与非义之间的界限诚然是间不容发。此外我认为再要去证明这一切和'我们'上面关于谎骗与暴力都是非义的讲法完全一致,是多余的;这一切也可用以阐明关于'迫不得已的'急谎那一奇特的理论。
根据前此所述的一切,那么非义和正义就只是些道德的规定,也就是在人类行为作为这种行为来考察的方面和就这行为本身的内在意义看都有效的规定。这是直接呈现于意识中的,一方面是由于非义行为有一种内在的痛苦与之相连,即施行非义的人单纯地感到的一种意识,'意识到'他肯定自己的意志过于强烈,竟至于否定了别人的意志现象;也是由于'意识到'他作为现象看固然有别于非义行为的承受者,但在本体自身上又是和承受者同为一个东西。进一步阐明良心不安的内在意义却只能在更后面再谈。在另一方面,非义行为的承受者也痛苦地意识到他的意志被人否定;'尽管'这意志是由于他的身体和身体的自然需要就已表现出来了的,而大自然是教他指靠自己身体的力量来满足这些需要的。同时他还意识到他可以不为非义而用尽一切方式来抵御那否定,只要他有力量做得到。这种纯道德的意义是义与非义所有的唯一意义,但这是就人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公民来说的;所以即令没有一切现行法规而处于自然状态中,这种意义依然存在,并且是构成一切现行法规的基础和内容。这就是人们所以称为自然法的东西,但还不如称之为道德法;因为它的效力管不到受害的方面,管不到外在的现实,而只及于'人的'行为和由此而产生于人的自我认识,对于他个人的意志的自我认识——这就叫做良心——;自然法在肉然状态中不能在每一场合都能对外,对其他个体有效,不能在每一场合防止强权代替正义作统治者。在自然状态中有赖于每一个人的只是他在任何场合都不为非义,而决不是在任何场合不承受非义,'承受非义与否'则有赖于他偶然的外在的强有力。因此,义与非义的概念对于自然状态固然也有效而决不是传统习俗性的;但在那儿却只是作为道德的概念而有效,以便每人自己认识本人自己的意志。生命意志在人类个体中肯定自己,强烈的程度是极不相同的。这些道德的概念在刻画强度的表上就等于温度表上的冰点一样,是固定的一点,也就是自己意志的肯定成为别人意志之否定的那一'临界'点,这就是说由于施行非义而得指出意志的激烈程度和认识在个体化原理(这是整个儿为意志服务的“认识”的形式)中被局限的程度相结合'的一点'。不过如果有人把'他对于'人类行为的纯道德性的考察放在一边或加以否认,而只就外在的作用和效果来考察行为,那么,他当然也可追随霍布斯把义与非义说成是传统习俗的,任意采用的规定,因而也是在现行法以外根本就不存在的规定。并且我们也决不能用外在的经验使他明白'本来' 决不属于外在经验的东西。譬如上述这个霍布斯,他就有一种说法极为突出地标志着他那已经完成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的特点。在他那本《几何学原理》中他否认全部真正纯粹的数学,而顽固地断言点有广袤,线有宽度。可是我们也决不能指出一个没有广袤的点,一根没有宽度的线,我们不能使他明白数理的先验性,正如不能使他明白法理的先验性相同,他反正是对任何非经验的认识都关了门。
那么,纯粹法学就是道德里面的一章了,并且直接只是和行动的施为有关,不与行动的承受有关。原来只有行动是意志的表出,而道德又是只考察意志的。行动的承受则是赤裸裸的“事态”,道德只能间接地也考虑行动的承受,亦即仅仅为了证明凡只是为了不承受非义而发生的事并不是非义。——申论道德的这一章,它的内容应是规定一个准确的界限,规定个体在肯定已在他身体中客体化了的意志时,可以走到哪儿,而不至否定那显现于另一个体中的同一意志,然后又规定超出这界限的行为必然是非义,因而是可以不为非义而加以抵御的。所以说考察的着眼点总是自己本人的行动。
可是在作为事态看的外在经验中,承受非义也就出现了。在非义的承受中,如已说过的,生命意志和它自己对抗的现象比在任何其他地方还要表现得更明显些。这种对抗现象是从个体的众多和利己主义两者之中产生的,这两者又是以个体化原理为条件的;而对于个体的认识,这原理就是表象世界的形式。在上面我们还曾看到很大一部分人生本质上的痛苦都在这种个体对抗上有着它永不断流的来源。
不过所有这些个体所共有的理性,并不是让他们像动物一样只看到个别个体,而是也让他们抽象地认识到在联系中的整体;并且很快就已教会他们去理解痛苦的来源,使他为减轻痛苦,或是可能的话就取消痛苦而想出办法;也就是教大家作出同样的牺牲,大家由此获得的共同利益足以抵偿这牺牲而有余。在某些场合出现时,施行非义对于个别人的自私自利虽是那么畅快,可是在另一个体的承受非义之中,却有着它必然的对应物,对于这另一个体这可是大大的痛苦。于是,在这考虑整体的理性跳出它所属个体的片面立场而暂时摆脱自己对这个体的迷恋时,这理性就已看到施行非义在这一个体中的享受每次都要被在另一个体承受非义之中相对更大的痛苦所超过,此外还看到这里既然是一切都凭偶然'机会的'摆布,所以每人都要怕自己觑便施行非义的享乐会要比承受非义的痛苦更难到手。由此,理性认识到或是为了减轻遍布于一切的痛苦,或是为了尽可能平均分摊这痛苦,唯一最好的办法就是由一切人放弃那些以施行非义来追求的享受,而给一切人消除承受非义的痛苦。——所以说这个办法,这个由于理性的运用,不难被按方法从事而摆脱自己片面立场的自私心想了出来,然后逐渐使之完备的办法,就是国家契约或法律。像我在这里指出国家的起源一样,柏拉图在《共和国》里就已这样把它表述过了。事实上也只有这才是本质上唯一的国家起源,是由这事的本性所确定的。在任何国土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另有一种起源,因为正就是这一发生方式,这一目的,才使国家成为国家;并且在成为国家的时候,就不问某一民族在事前的状态是一群互不相属而独立的野人(无政府状态),或是强者任意统治着的一群奴隶(专制状态),这都无关宏旨。在这两种情况之下还没有什么国家,直到那共同的协议成立,国家才诞生;并且是各按该协议或多或少地不搀杂无政府状态或专制状态,国家也就随之而是较完善的或较不完善的。共和国倾向于无政府状态,君主自倾向于专制状态,为此而想出来的立宪君主这条中间道路又倾向于议会党团的统治。'真'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国家,人们必须从创造一些人物着手,这些人的天性根本就能让他们为了公共的福利而彻底牺牲自己的福利。不过在做到这一点以前,已经有一个差强人意的办法,不无小补,即是说如果有那么一个家族,这家族的福利和那一个国家的福利是分不开的,那么,至少在主要的事务上就决不可能只推进其一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