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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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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任何人所不能免的,个别的,罪恶的和恶毒的冲动还是存在的,并且,如果理性不自陈为实践的,不以不变的准则和坚定的决心对抗这些冲动,这些冲动也必然要变为行动。

最后,理性之表现为实践的'性质' 是在真正有理性的一些人物,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把这些人物叫做实践的哲学家。这些人特有的标志是一种不同于寻常的恬静心情,不管所发生的事情是令人不快还是令人欣慰',他们都不放在心上' ;是稳定的情绪和作出决定之后便坚持贯彻'的精神' 。事实上这就是理性在他们这些人心中起着压倒的作用,也就是说他们偏于抽象而不近于直观的认识;由此,他们对于生活便有了借助于概念的,在一般在全盘和大体上的概览。理性一劳永逸地将生活的盖子揭开了,连同眼前一时印象的虚伪性,连同一切事物的变化无常,生命的短促,享受的空虚,幸运的消长以及偶然事故对人大大小小的恶作剧都揭穿了。因此在他们看来没有什么是意外的,凡是在抽象中已知道的,如果一旦个别地成为事实而出现于他们之前,都不能出其不意地使他们感到惊异,不能使他们丧失自制的能力,不像不如此有理性的人'常' 有这种情况那样。眼前的、直观的、现实的东西对于后面这种人'可以' 发挥这么大的力量,以致那些冷静的、暗淡无色的概念都退入意识的后台,而忘记了既定原则和规范的他们'自然' 就要陷入各色各样的感触和激情中去了。我在本书第一篇结尾处已经讨论过斯多噶派的伦理学,依我看来这本来并不是别的什么,而'只' 是指示一种在上述意义上真正合乎理性的生活。这样的生活也是霍雷兹在许多地方一再称颂过的。他的心不逐物也是属于这种生活的,还有德尔费'神庙' 上的标语“勿感情用事”同样也是属于这种生活的。“心不逐物”译作“什么也不惊奇叹服”是完全错误的。这一霍雷兹式的格言用意所在既不是理论的也不是实践的,实际上要说的是:“不要无条件的珍爱任何东西,不要看见什么就忘掉了自己,不要以为占有任何一物能够带来圆满的幸福:对于一件事物任何难以形容的欲望都只是作弄人的幻象,要摆脱这种幻象;与其靠挣来的占有'权',毋宁靠弄明白了的认识,效果是一样,但更容易得多”。西塞罗也是在这种意义上来使用admiari'“羡物之情”这一词' 的('见'《论预言》Ⅱ。2。)。所以说霍雷兹的意思是“'大'无畏”,是“不倾心”,也是“无动于衷”,而这些东西德漠克利特早就已称之为最高的善了(见克利门斯·亚力山大的《古希腊罗马诗文集锦》Ⅱ。21,并比较斯特拉博Ⅰ。第98页和第105页)。——'总之' 在谈行动上的这种合理性时,是毫不涉及善恶问题的,不过也是由于这样在实践上应用理性才使人对动物而有的真正优越性树立起来了,并且也只有在这方面看才有意义,才容许说人有他的尊严。

在所有已论述过的和所有可以想得到的场合,合乎理性与不合乎理性的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归根结蒂仍在于动机是抽象的概念还是直观的表象。所以我对于理性所作的解释完全和一切时代一切民族的语言习惯相符,而人们也大不可将语言习惯当作什么偶然的或随便的东西看,而是要看清语言习惯是从每人对于不同的精神能力所意识到的那种区别中产生的,任何人说话都是符合这种意识的;不过,'人们' 当然也没有把这种意识提升到抽象定义的明晰性罢了。我们的祖先造字,并不是没有赋予一定的意义,以便若干世纪之后才出现的哲学家们拿到现成的字,又由他们来决定每一字应作何解释。'不,' 我们的祖先乃是以每一字标志完全有定规的概念的。所以这些词就不再是无主的了,而在这些词前此原有的意义之外另塞入一个完全不同的意义;那就叫做误用这些词,叫做发起一种特有用法'——文学上滥用词汇的自由——' ,按这种用字法每人都可以任意的以一种意义来使用任何一个字,这就必然要引起无限的混乱。洛克就已详细地论述过哲学上的分歧大多数都是由于误用词汇来的。为了解释清楚'这一点' ,大家只要看一看当今思想贫乏的自命哲学家的人们在实质、意识、真理以及其他等等字眼上搞出来的那种可耻的误用乱用'情况' 。除了最近代之外,一切时代的一切哲学家对于理性的说法与解释,和我对于理性的解释都是一致的,这种一致并不减于在一切民族中对于人的这一特权流行着的概念和我对此所作解释的一致。人们且看柏拉图在《共和国》第四篇和无数散见的地方叫做“合理思维能力”或“心灵合理思维部分”的东西,西塞罗所讲的东西(《论神的本性》Ⅲ。26—31),以及本书第一篇在几处已引述过莱布尼兹、洛克关于这一点所讲过的东西。如果人们要指出康德以前所有的哲学家,总的讲来,是如何在我所讲的意义中来谈理性的,那就不胜枚举了,虽然他们还并不知道把理性的本质还原到一点而以充分的明确性和固定性来加以解释。苏尔则在他《哲学杂文》第一卷的两篇文章中,总起来指出了紧接康德出现之前人们在理性'这概念' 之下所理解的是什么,其中一篇是《理性这概念的分析》,另一篇是《论理性和语言的相互关系》。在另一面,人们如果读到最近的时代,由于康德的错误所影响——这种错误后来像火山喷出熔岩似的扩散起来——'有些人' 是如何谈到理性的,那么人们就会被迫去假定所有古代一切睿哲,以及康德以前的一切哲学家根本就不曾有过一点理性:因为现在'为人们' 所发现的'所谓' 理性的觉知、直观、了觉、冥悟'等等' 对于他们都是陌生无法理解的,犹如蝙蝠的第六种官能之于我们一样。至于就我来说,我不得不承认在我的局限性中,我对于这种理性——直接觉知着,或也是了解着,或以智力直观着超感性的东西,绝对的东西,以及与此相投的一些冗长故事中的那种理性———我除了把它当作蝙蝠的第六官能之外,也和古人一样不能以别的方式来理解和想象。不过这一点却不能不归功于这种理性的发明或发现,即是说这种理性对于凡是它中意的东西就立即加以直接觉知,也就是说这种理性是一个再好不过的权宜办法,借此就可以置任何康德及其“理性的批判”于不顾而以世界上最简便的方式使这办法本身及所偏爱的,已成定型的那些“观念”安然脱去'理论的' 纠缠。'我也要恭维,' 这种发明及其获得'人们的' 承认给这时代带来了光荣!

所以理性的本质上的东西整个地,一般地固然是一切时代的一切哲学家已正确认识了的,不过还役加以严格的规定,也没有归结到一个解释罢了;与此相反的是他们并没弄明白什么是悟性,因此他们常把悟性和理性混淆了;也正是由于这样所以他们又未能十分完美地、简洁地说明理性的本质。由于理性和启示的对立,在基督教哲学家的手里理性这概念又获得一种十分生疏的副意义,于是许多人又从这种对立出发正确地主张单从理性,亦即没有启示也能认识到为善的义务。在这方面的考虑甚至对于康德的论述和用词遣字都肯定的有过影响。可是上述这种对立本是事实的、历史意义的'东西' ,因而是与哲学不相干的一种因素,哲学也必须摆脱这种因素。

人们本可指望康德在他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批判中会从根本论述理性的本质出发,然后在既规定了“属”之后才进而解释'这“属”之下的' 两个“种”,指出同是一个理性如何在两种那么不同的方式下表出它自己,可是由于保有主要的'共同' 特征又仍得证明为同一个理性。然而关于这一切的'论述' '他那儿' 一点也没有。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于他在批判着的这一'精神' 能力屡次随手拈来的那些解释是如何的不充分,如何摇摆不定和互不协调,那是我已经指出了的。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未经介绍就大谈其实践理性,后来到了专为实践理性而设的批判中这就已经是既成事实了,'康德' 没有再作交代,也没有让被蹂躏了的一切时代和一切民族的语言习惯,或前此最伟大的哲学家们' 对于' 这概念的规定发挥它们的作用。总的说来人们可以从各别'散见' 的地方看出康德的意见之所在',他的意见是' :对于先验原则的认识既被说成是理性的本质的特征,而对于行为的伦理意义的认识也不是以经验为来源的,那么这种认识也就是一个先验的原则,因而也是从理性发生的,于是在这种意义上理性也就是实践的了。——这样解释理性是不正确的,关于这一点我已充分地谈过了。不过即令把这一点置而不论,在这里单是利用“无待于经验”这唯一的标志来统一互不为谋到极点的东西,同时忽视它们之间其他方面的,基本重要的,无法测量的距离,那又是多么肤浅而无根据呃!这是因为即令假定——可不是承认——'人们'对于行为的沦理意义的认识是从一种位于我们'心'中的命令,从一个无条件的应然产生的,然而这样的应然和认识的那些普遍形式又是如何根本的不同啊!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指出这些认识形式是我们先验意识着的,借此意识我们能够事先说出一个对于我们可能有的一切经验都作得用的绝对必然。可是在这个必然,一切客体在主体中既被决定的这一必有的形式和那道德上的应然之间还是有天渊之别;并且这区别是如此显著,以致人们虽然可以把两者在非经验的认识方式这一标志上的相同当作一个俏皮的对比,但不能把这一点确立为哲学上肯定两者同源的一个理由。

并且实践理性这个“婴儿”,这无条件的应然或绝对命令,他的出生地却不是《实践理性批判》而是《纯粹理性批判》,见第一版第802页,第五版第830页。'这婴儿的'诞生是很吃力的,只有用“因此”这把产钳才生了下来。这个“因此”冒失而大胆地,人们甚至要说不知羞耻地夹在绝不相干而没有任何联系的两个命题中间,把它们作为原因和后果接联起来。原来决定我们'行为'的不仅是直观的动机而且还有抽象的动机'这句活'乃是康德所从出发的那一命题;他是这样表示这个命题的:“决定人的意欲的不仅是引起刺激的东西,亦即不仅是直接使官能有所感受的东西,而是我们有一种能力,能以距离较远间接的有利或有害之物的表象来战胜我们官能欲求能力上的那些印象。这种考虑,就我门的整个情况考虑值得欲求的,亦即良好和有益的东西,乃是基于理性的。”(完全正确,但愿他经常是这样合乎理性地来谈“理性”!)“因此(!)这理性也产生了一些准则,这些准则就是'道德'命令,亦即自由在客观方面的规律,并且说出了什么是应该发生的,尽管这也许是决不发生的。”——!就是这样,再没有其他证明文件,这绝对命令就闯进世界里来用它那无条件的应然——一根由“木的铁”制成的王笏——在世界上发号施令了。原来在应然这概念中一贯地,本质地就寓有以预定的惩罚或约定的报酬为必然条件的意味,这是不能和这概念分开的,分开就会取消这概念并剥夺其一切意义;所以无条件的应然是定语'和名词'的矛盾。尽管这个错误是和康德在伦理学上的伟大功绩紧密相连的,但仍必须加以驳斥。'至于'这个功绩却正是在于他把伦理学从经验世界的一切原则,也就是从一切直接间接的幸福沦解放出来了,在于他十分别致地指出了美德的王国不是从这个世界来的。这一功绩,因为古代所有的哲学家——柏拉图是唯一的例外——,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派,斯多噶派,厄壁鸠鲁派,都曾以极不相同的手法时而要按根据律使美德和幸福互相倚赖,时而要按矛盾律把美德和幸福等同起来,所以就更加重大了。直到康德以前所有一切的近代哲学家也要受到同样的驳斥,不减于古人。所以康德在这一点上的功绩就很重大了,不过公道'地说话'也应在这里想到一方面有康德的申述与论证和他的伦理学的倾向与精神常不相符,这是我们随即就要看到的;另一方面却是他即令有功,但并不是使美德摆脱一切幸福原理的第一人。原来柏拉图,尤其是在他以此为主要倾向的《共和国》一书中,就已明白地教导说美德的选择只是为了美德自身,即令灾难和屈辱是不可避免地和这美德联在一起',亦在所不惜'。不过基督教的传道更是着重一种完全不自私的美德,这种美德不是为了死后某种生活中的报酬,而是完全无偿的,是由于对上帝的爱而履行的;因为可以作得用的不是事功而只是信仰,美德有如只是信仰的朕兆而陪同着信仰的,所以美德的履行是全不要求报酬的,自发的。请参阅路德的《论基督教的自由》。'关于这一点'我还不想把印度人牵涉在内,'尽管'在他们那些神圣典籍中到处都已将为自己的事功而望报,描写为决不能达到极乐世界的黑暗道路。我们觉得康德的道德学说还没有这么纯洁,或者更应说他的论证远远落在他的精神之后,甚至陷于前后不一贯。在他后来讨论最高善时,我们又看到美德和幸福搭配在一起了。原来被说成那么无条件的应然后来还是给自己订立了一个条件,这实际上是为了摆脱上述那一内在矛盾的,然而背着这个包袱,这种“应然”就不能成立了。于是他就说最高善之中的幸福固然不应该是'履行'美德的动机,然而还是有幸福在,好比是一项秘密条款,有此则一切其余的条款都成为具文,都只是表面上的东西了。幸福并不是美德的正式报酬,然而总仍是一种自愿的赠品,对于这个赠品,美德在忍受过劳苦而完成功德之后是愉偷地伸着两手的。人们阅读《实践理性批判》(第四版的第223—226页,或罗森克朗兹版的第264—295页)就可使自己信服这一点。康德的整个道德上的神学也有着同样的倾向。正是由于这种倾向,可以说道德就消灭了它自己。原来,我再说一遍,一切美德如果是为了任何一种报酬而履行的,则都是基于一种机智的、有方法的、有远见的利己主义。

这绝对应然的内容,亦即实践理性的基本准则,就是为人们所称道的'这句话':“你当如是行动,以便你那意志的行为规范在任何时候又都可当作一种普遍立法的原则。”——'康德'这一原则竟给那为他自己的意志要求一个准绳的人,分配了一个为一切人的意志寻找一个准绳的任务。——于是就得问如何去找这样一个准绳。显然,为了寻获我'自己'为人处世的规则,我应该不只是考虑我自己,而应考虑所有一切个人的全体总数。那么,不是我自己的福利而是一切人的福利,无分轩轾,就会是我的目的了。然而这一目的总还是福利。于是我就发现唯有每人都以别人的利己主义作为自己的利己主义的界限,一切人才能这样同等的过好日子。由此自然就会得出结论说:我不应该侵犯任何人,因为,在认定这是一个普遍原则时,我自己也不得被侵犯,而这就是我在尚未具有而正待寻找一个道德原则时,为什么能够情愿以此为普遍准则的唯一理由。可是显然的,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幸福的愿望,亦即利己主义,依旧是这一伦理原则的源泉。以此作为政治学的基础那是好极了的,以此为伦理学的基础那就不中用了。这是因为在这个道德原则中除了责成'一个人'为一切人的意志确定一个准则之外,寻求这个准则的人自己必然也需要一个准则,否则他对于一切就会冷淡而无可无不可了。可是只有自己的利己主义才能是这个准则,因为别人的举动只是对准这利己主义而发的,并且因此也只有凭借这利己主义和朝这利己主义看,这个别人,就他对于自己的行为说,才能有一个意志,才不会对之漠然无所可否。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版的第123页(罗森克朗兹版第192页)康德自己很直率的使人看出这一点,他在这儿是这样申论为意志寻找规范的:“在每人都是完全漠不关心地看着别人的困难时,如果你也同样在这样的世态中,你会在这一点上予以同意吗?”——“我们是如何轻率地批准了对我们自己有害的东西呵!”这就会是这里所间的同意与否的准则。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第三版第56页,罗森克朗兹版的第50页,也有同样的申论:“一个决心不对任何一个在困难中的人假以援手的意志,由于可能发生一些情况,它又需要别人的情谊和关怀,这意志就会自相矛盾”如此等等。因此如果把这一伦理的原则看清楚了,这原则就不是别的而只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古老而简明的基本原则的一个间接的,加过修饰的说法罢了;所以这原则首先直接地也是指被动的,忍耐的方面说,然后以这些方面为手段才涉及行为。因此,如已说过的,作为建立国家的指南这原则倒是完全可用的;国家乃是为防止忍受不义而设的,并且也想为一切人,每一个人获致最大量的幸福。可是在伦理学中,研究的对象既然是作为行为论的行为,是在行为对于行为者的直接意义上说话,而不是行为的后果——对于这行为的忍受——,也不是行为对别人的关系,那么上面那种考虑就是决不可容许的了,因为这种考虑在基本上仍然又归结到幸福原则上,也就是归结到利己主义上去了。

因此,尽管康德由于他的伦理原则不是具有内容的,亦即不是确立一对象以为动机的,而只是形式的,因而这伦理原则就和纯粹理性批判教给我们的那些形式上的法则匀整地对称起来了而感到快慰,但我们却不能和他共享这种快慰。这个原则当然不是一种行为准则而只是获致行为准则的公式。不过一方面我们已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中已有了这种公式,并且还要简明些;一方面这一公式的分析已指出赋予这公式以内容的仅仅只是对自己幸福的考虑,因此这公式也就只能为合乎理性的利己主义服务而已。而一切立法的来由也是归之于这种利己主义的。

另外还有一个错误,因为它同任何一个人的感情都相抵触,所以是常被驳斥的;席勒在一篇箴言诗里就曾加以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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