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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三天读懂金融学-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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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国家都不是法定条款。)

三、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如因欠交保费而中止效力的,投保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补交保险费使保险单复效。但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失效并不受复效条款的保护。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

该条款规定,即使保险单失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有权仍归投保人所有。

五、年龄误报条款

鉴于年龄是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该条款规定,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若年龄】误报超【。:】出保险公【书】司规定的承【TXT小说:】保年龄范围时,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年龄误报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无年龄错误处理,有些保险公司条款中关于年龄误报有零星规定。)

六、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规定,如果未指定受益人的,并且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该保险金转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另行支配。

七、自杀条款

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者复效)后二年内自杀,无论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而只支付所交保险费给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自杀规定为退还现金价值。)

八、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单生效(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因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和不实说明等原因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投保人欠交保险费的除外。国际通用的该条款一般侧重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侧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其叙述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九、保单贷款条款

人寿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一般规定在保险单经过两年后,可将保单抵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笔数多,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此条款,有些保险公司的一些条款规定了此款。)

十、保单转让条款

保险单有现金价值,可作为金融资产,在一定条件下转让(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等情形)。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同时转让一些未履行的义务;另一种是将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者贷款的抵押品。保险单转让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转让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此条款,也未出现规定了此款的条款。)

十一、红利及保险金任选条款

分红保险的红利有多种处置方式,可以选择。它们是:领取现金、累积生息、抵交续期保费、自动增加保额、自动购买定期死亡寿险、并入准备金以提前满期等。保险金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所列方式:收入利息(领款人死亡后,受益人领回本金)、定期收入(年金)、定额收入(年金)、终身收入(年金)。

什么是“生命表”

生命表其实是“死亡表”。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人口生存死亡规律的调查统计表。生命表是人口统计学中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它通常被用于模拟某一人口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因可根据它计算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在中文里有人称其为寿命表。此表系根据分年龄死亡率编制,并主要反映各年龄死亡水平,故又称死亡率表。

生命表是对相当数量的人口自出生(或一定年龄)开始,直至这些人口全部去世为止的生存与死亡记录。通常以10万(或100万)人作为0岁的生存人数,然后根据各年中死亡人数,各年末生存人数计算各年龄人口的死亡率、生存率,列成表格,直至此10万人全部死亡为止。生命表上所记载的死亡率、生存率是决定人寿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生命表不是简单初步的会计资料,而是根据一定的调查时期所获得的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普查资料(或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

生命表以年岁为纲,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某一国家或地区一定人群从诞生直至全部死亡的生死规律。

生命表的编制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主要用于计算长期寿险的保险费率,是计算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责任准备金、退保金的主要依据。我们知道,长期寿险的保险费率由死亡率、预定利率、附加费用率组成。因此,生命表的数据决定了长期寿险费率的高低,这也就是为什么年龄越大缴费越贵的原因之一,因为年龄越大,死亡率就越高。以上就是生命表的奥秘,通过了解它,我们可以理解长期寿险的保费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并知道了人寿保险确实是一门真正的科学。

生命表统计的主要项目一般分为五项:

年龄,用X代表,表示年龄X岁;

(2)年龄X岁的生存人数;

(3)年龄X岁至X+1岁内的死亡人数;

(4)年龄X岁的人在一年内的生存率;

(3…U…W…W)年龄X岁的人在一年内的死亡率。

Tips: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

生命表的建立可追溯到公元1661年,英国就有了历史上最早的死亡机率统计表。到1693年,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是英国天文学家哈莱制定了《哈莱死亡表》,它奠定了近代人寿保险费计算的基础,到1700年,英国又建立了〃均衡保费法〃,使投保人每年缴费是同一金额。

生命表是怎么来的呢?对于单个人来说,出生后何时死亡是不可知的,但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在一定时间,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的生、老、死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可根据大数法则的原理,运用统计方法和概率论,编制出生命规律的生命表,它是同批人从出生后,陆续死亡的生命过程的统计表。根据某地区、某时期实际死亡率水平编制的生命表,只能反映该地区、该时期情况。有人综合许多不同死亡水平的生命表,编制成与各种不同值相应的成套的生命表,称为模型生命表,可供缺乏资料的国家或地区使用。

我国在1929~1931间,金陵大学的肖富德编制了中国第一张生命表,称为“农民生命表”。1982年第2次全国人口普查得到了完整的生命表资料,因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暂,改革开放之初基本参照了日本的经验生命表。历年来我国寿险业奉财政部采用的生命表有台湾寿险业经验生命表(1TSO表)、台湾寿险业第二回经验生命表(1TSO表)及目前寿险业所使用的台湾寿险业第三回经验生命表(1TSO表)等。

直到1995年,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考其1990~1993年的保单数据,制订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第一张经验生命表。这张生命表从1996年开始使用。

20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组织了大量的专家,成功地编制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并于1997年4月1日起正式运用于人寿保险业务的经营核算中。

中国保监会2003年8月启动我国第二张《生命表》的编制工作,第一次在全行业范围内进行经验死亡率调查,参调公司为国内经营时间较长、数据量较大的六家公司,所用保单数据一亿多条,占行业数据量的98%以上。

新的《生命表》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寿险业经验死亡率,为保险公司厘定费率、准备金评估以及死亡率的研究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五节 金融能为气候变暖做些什么——碳金融

温室效应和《京都议定书》

人类经过漫长的进化和知识的积累,早已经成为主宰地球的生物了。但是,被我们主宰的地球的承载力却又如此有限。且不看资源的储量和分布,环境问题就成为人类在20世纪乃至更长时期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而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新型金融——碳金融(carbon finance)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或许为化解这一难题找到了一种方法。

说到碳金融,首先不得不提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京都议定书》

1988年,为了给各国决策者提供有关气候变化的权威性科学信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任务是评价人类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识的最新进展,评估气候变化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委员会1990年发表了一篇报告,其结论是: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累积量不断增长。假如不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到下个100年之前“将导致地球表面在平均意义上的额外变暖”。该报告呼吁达成一个国际协议来应对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威胁。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峰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这个安全水平必须在某个时限内实现,并低到足以使生态系统自然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以及使经济发展可持续。为达到这一目标,所有国家都有以下一般性义务: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当时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收到186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正式批准文件。公约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工业化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因为发达国家人口占世界的22%,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却占世界的66%。公约要求在2000年底以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本国1990年的排放水平,且必须定期提交“国家信息通报”,详细阐述本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和规划,以及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清单报告。为落实公约,工业化国家于1997年12月正式通过《京都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包括11个中东欧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排放义务,即这38个国家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限排的目标覆盖6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京都议定书》还允许这些国家自由组合选取以上6种温室气体来规划各自的国家减排策略。后来,各国政府还就如何执行《京都议定书》达成了比较全面的规则——《马拉喀什协定》。

Tips:《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个合作机制

国际排放贸易(IET):允许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也称“排放配额单位”)。

(2)联合履行机制(JI):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

(3)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清洁发展机制

《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个合作机制,给予工业化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产生的减排量可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合作机制能够通过减排项目的全球配置刺激国际投资,为各国实现“更清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施手段。

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工业化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通过促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友好投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诸如更清洁的空气和水资源、改善土地利用方式等,以及实现促进农村发展、就业、消除贫困、降低对矿物燃料的进口依存度等,从而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

碳金融和碳金融市场

◆碳金融

顾名思义,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碳物质主要是与上述清洁发展机制中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以在上述机制中进行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所筹集的资金可用来投资于减少CO2等排放的环境保护项目。

一个被公约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国家,凡是超标排放就要进行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出钱购买”排放权。有买就会有卖,由此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际贸易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

发达国家在本土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非常困难,以日本为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2。4亿吨,按《京都议定书》规定日本2008年排放量应减为11。6亿吨,但其2002年的排放量已达13。3亿吨,不仅没有减少,与基准年相比反倒增加了7。6%。具有主动权的发达国家希望可以通过实施减排指标的国际合作机制将自己的排放“合法化”,因此碳金融的前景可想而知。

◆碳金融市场

自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金融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原因当然是越来越严重的世界环境污染、核准《京都议定书》的各个国家努力实现其减排承诺、国家级和地区级的碳交易市场(如加拿大和欧盟2005年1月开始运行的排放交易市场)不断涌现。可以预见,作为一项既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碳金融业也会蓬勃发展。

有报道说,近几年发达国家将有约500亿美元的投资通过CDM渠道资助发展中国家。许多国家的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设立碳基金,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截至2005年底,投入碳基金的资金已达30亿欧元,其中的2/3作为政府的采购工具,另外的1/3是私营碳基金。私营公司的介入是一个重大突破,越来越多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和贸易公司对CER本身以及相关的项目融资感兴趣。在这个特殊市场上,风险管理也变得更加专业化。

致力于全球发展的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碳金融业务部门(Carbon Finance Business Unit),还设立了总额达10亿美元的8个碳基金,用于全球环境保护项目。2005年底,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就签署了《建立清洁发展基金谅解备忘录》。与此同时,我国江苏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梅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也分别与世界银行签署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协议》,合同金额达7。75亿欧元,年交易量为1900万吨CER,这是世界银行在中国实施的第一批CDM项目,也是世界银行新型碳金融机制——伞型碳基金下的第一批项目。世界银行董事会于2005年12月6日正式批准了这两个项目,同意购买这两个项目的核证减排量。该项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与世界上最大的CDM买家——世界银行在碳基金方面的合作进入了新阶段。

排放大国日本也成立了日本碳金融机构(JCF),前不久该机构从保加利亚的一个风电JI项目购买了2008~2012年期65万吨CER。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将为相关项目提供贷款,而三菱重工(MHI)则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JBIC还向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承诺了1。8亿美元。

2005年初,一家私营公司Merzbach Group公司宣布正式成立Merzbach Mezzanine1号基金(MMF1),为以减排额购买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提供长期碳融资服务。该基金首批共从私人投资者处募集2000万美元,公司打算将MMF1基金的规模设定为1亿美元,同时使该基金与传统的碳基金互为补充。该基金将与世界银行碳金融业务一起合作。

设于美国的一个“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额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不甘示弱,其月份CO2成交量高达13万吨,交易对象大多是2006年的排放许可权,近期的交易价格在每吨0。9美元左右。

伦敦也是正在迅速崛起的一个碳金融中心。它是“气候变化资本”的发祥地,出现过第一家专门办理与碳有关业务的银行。“碳托拉斯”也起源于伦敦。

此外,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亚洲碳交易所,甚至非洲、印度等的碳金融交易也都非常活跃。

中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

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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