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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香港二十八总督-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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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话称妓女叫老举,“举”是妓的转意,她们是公开接客的正牌妓女。至于细寨的妓女,日夜都接客,日间收费2元,夜间收费4元,所以细寨又叫“二四寨”。
  私娼是无力交纳营业牌照税的妓女,她们的处境比公娼更悲惨。她们的活动地点多在横街窄巷的住宅楼宇里,旅馆客栈中,甚至在海旁小艇上,每次出卖肉体的代价不过是几毫钱。她们往往与正当居民杂居,有的嫖客深夜喧闹不止,搅得四邻不安。
  正式建立高等法院
  香港高等法院虽然在1844年3月4日开始审讯第一宗刑事案件,但严格来说,实际上还不能算是高等法院正式成立。因为被告没有律师替他辩护;高等法院的条例也还未齐全,只是凭着陪审员的直觉去判断被告是否有罪。因此,一些研究香港历史的学者,认为高等法院虽由第一位港督璞鼎查创立,但正式成立高等法院,应在第二位港督戴维斯任期内。
  戴维斯于1844年5月7日乘英舰“批夫”号抵港时,和他同来的有3位官员,一位是新任辅政司布鲁士,一位是正按察司晓吾,还有一位就是高等法院登记官罗拔奇。
  戴维斯抵达香港后,即着手改革香港法制。他首先把裁判司威廉·坚的职权局限于违反警律和简易民事范围,削除了他以前在司法裁判方面的权力。
  大约一个月后,戴维斯委任正按察司晓吾为立法委员,由他着手研究草拟高等法院条例。这时候,香港真正熟悉法律条文的人才很少,晓吾缺乏助手,工作进度颇为缓慢。到了该年7月28日,新任律政司史德陵来港,并被委任为行政司委员。在史德陵协助下,高等法院条例终于完成,在1844年8月21日公布。这时候,高等法院才算正式成立。
  香港高等法院,最初设在中环威灵顿街前近德忌笠街与石板街之间。它在1844年10月1日开幕,举行了非常隆重的开幕盛典,所有在香港的外国人均穿礼服参加,总登记官罗拔奇致了开幕词。
  原定在开幕这天要开审一件刑事案,但因当时香港还没有律师执业,按察司晓吾认为,这样的审讯,对于被告不公平,便把这件刑事案押后审讯。
  高等法院成立后,按察司晓吾首要的工作,是要确立香港的律师制度,先批准律师执业。依照英国制度,律师有律师与状师之分,状师也被称为大律师,这种制度在香港一直沿用。
  1915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第一天批准执业的第一位律师是甘氏,律政司史德陵则为大律师。
  有了律师之后,高等法院于10月2日,正式开庭审案。
  这宗香港首次依照正式法律程序审讯的案件,是诱拐少女落娼寮作妓女案。被告是一对华人夫妇,住在港海的货船上,常登岸购物,因此和两个少女认识。一日,这两个少女被该夫妇诱到船上,绑于船舱内运到广州,以每人90元的价钱卖给广州的娼寮。两少女设法通知在广州的亲戚,亲戚花钱把她们赎回。
  被拐卖的两少女返回香港后,偕同父母去报案,警方拘捕了那对夫妇。
  高等法院开庭审讯时,那对被告夫妇仍然没有大律师替他们辩护,但因案中各人的口供相符,均能陈述被拐诱和运往广州贩卖的经过,陪审团一致认为罪名成立,法官宣判被告夫妇各判入狱18个月。当时香港还没有正式监狱,便只好将罪犯解往上环差馆里警署内的拘留所去监禁。
  依照英国法例,警署拘留所只能看管疑犯一段时期,却不是用来监禁罪犯的。
  当时的香港警署设于上环荷里活道,所以,那里还有一条横街做差馆里。威廉·坚就管辖这间警署,他不但指挥警察,还任裁判司,又兼任监狱官的职务。
  那时候,上环差馆里的警署,和中国清朝的县衙门差不多,既是警察工作的地点,又是裁判司开庭审案的地方,警署的后面便是拘留所,也就是当时的监狱。
  这种情形和英国体制大不相同。英国的县长只负责行政,法院只负责审案,都不负责管理监狱,管理监狱另有监狱官。
  港府觉得威廉·坚不能以裁判司兼任监狱官,一来警署的拘留所作为罪犯的监狱,显然不是英国的制度;二来上环差馆里的警署,也是极简陋的建筑物,香港的罪案随着人口增多而激增,监禁罪犯的地方便不够用了。因此,港府便着手物色地点,建筑一间真正的监狱。
  香港第一座监狱叫做维多利亚监狱,设在中环奥卑利街的一处山坡,到1857年才建成。
  占香港?据舟山?举棋不定
  鸦片战争时,英国军队侵占了舟山和鼓浪屿,依照《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后,英军应撤出舟山和厦门。但英军迟迟不肯撤退,因为英国要把舟山和鼓浪屿当作抵押品,申明要等中国将赔款全部付清之后,才肯交还这些地方。
  1844年,清政府第5次交付赔款的时候,英军突然提前退出鼓浪屿,而将驻鼓浪屿的英军一部分移到舟山,一部分撤返香港。戴维斯竟说这是“实为和好起见,并无别情”。实际并非如此,当时香港的生活环境还相当恶劣,英国人不能适应,逃兵很多。英国政府和港英政府中,有人主张放弃香港而占领舟山,而鼓浪屿只是个无实际作用的小岛,在举棋不定之际,先撤出鼓浪屿,做出归还鼓浪屿的姿态,实为加强舟山兵力,为以后的抉择做准备。
  耆英当时也对英国人提前撤出鼓浪屿有所疑虑,他向道光皇帝奏称:“本年五月间,德酋(指戴维斯)初来广东,即有俟十二月银项交足,鼓浪屿先行退还之议。奴才以夷情叵测,今无故将鼓浪屿先还,焉知不为异日缓交舟山地步?”足见当时中国朝野对于英国人的这一行动,已有所警惕。
  中方将赔偿鸦片战争的赔款已完全交清后,英军却依然留在舟山不肯走。这样一来,道光皇帝再三催促耆英向戴维斯交涉。戴维斯推搪了几次,最后不得不照会耆英,叫他到香港讨论。
  1845年10月,耆英收到戴维斯的照会,内称英国不交舟山,是怕法国侵占,并邀请耆英去香港商谈。耆英信以为真,立即向道光皇帝奏报。其实,戴维斯迟迟不撤退驻舟山英军,是英方尚未最终决定长期占据舟山还是香港。
  耆英于1845年11月20日,二次来到香港,与他同行的,依然是升任巡抚不久的黄恩彤,还有赵长龄、潘仕成等。他们在香港住了4天,到11月25日才离港返广州。
  后来英国政府决定,放弃舟山而集中经营香港,因为舟山方面的英国军官亦有报告书向伦敦呈送,说舟山的地理环境远不如传说中那样理想。英军驻守舟山4年,曾在当地广招人马以巩固其统治,但并没有什么进展。资料记载称,他们虽饬令绅士充当董事,“安良缉匪,并逐日交给字条,令其捐银建设书院、育婴院、养济院、孤老院、埋葬尸棺,延请男女塾师,教训学生,并捐银给予差役”,但是,仍然是“英夷日与定海居民为仇”,人民反抗情绪不减,英国统治十分脆弱。所以,最后由英伦敲定,弃舟山,占香港。戴维斯要耆英到香港来见他,首先要谈的是撤出后如何保障舟山地方与英国有关系的人员的安全,其次才是谈交还舟山的细节问题。
  耆英到港后,向道光皇帝奏报在香港的谈判情形。奏称:“德酋于次日率领夷目多人来见,执礼甚恭。臣告以本年应交洋银尾数业已备齐,可定期来取,舟山亦应如期交还,以符成约。该酋复称银两应俟届期再行请领,舟山必定如约交还。惟英兵在舟山数年,该处人民多与往来,交还之后,乞弗深究。臣等答以该处民人皆天朝赤子,和约内已经载明,凡系中国人与英人往来者,概准免罪,岂有舟山退还之后将该处人民苛待之理?当为出示晓谕,俾共释然无疑,可以无庸过虑。”
  “该酋复称:还交舟山,最有关系,应派大官前往接收,方为妥协。臣思该夷占据舟山数年,现当交割接收,抚绥安缉,自不可稍涉率忽,必须熟悉夷情之员,前往妥为办理。查现任江苏常镇道咸龄,前随奴才办理夷务,素为该夷所信服,当向该夷告知,拟派咸龄前往接收舟山如何?该夷酋复称咸龄既系熟人,又系道员,实属妥当,极为欣喜。”
  英国每从殖民地撤出,一方面要对曾经为他们的侵略出过力的当地人给予安排,这既对得起奴才,又能长期保持英国在当地的利益,英国虽然只经营舟山几年,还是为其奴才争取权益。另一方面,来时威风,走时也要神气,所以提出“大官接收”,“光荣撤退”。
  耆英奏报又称:“该酋复称:舟山一岛,应请大皇帝明降谕旨,英国归还之后,断不给别国驻守。因询其何以虑及于此?该酋惟称:奉朱批以安本国人心等语。当谕以舟山本系中国土地,既经收回,断无给与他国之理,岂得以凭空悬拟,率登奏牍?况地归中国,应由中国主持,又岂外国所宜干预?若代为陈奏,必奉大皇帝严饬,并恐他国闻知,转生猜疑,尤为未便。复经赵长龄、潘仕成等再三晓谕,该酋始领悟,不复坚求。……”
  “臣恪遵历奉谕旨,坚守条约,如约者即为应允,违约者概行驳斥。该酋均一一听受,并无异言,随备夷筵,恭敬款待。又据该国水陆兵头等更番邀请,臣亦置酒相答。连日酬酢,该夷等均极欢洽。臣与委员等随时宣布皇仁,用言开导,谕以中国既与该国和好,断无暗相图谋之意。嗣后惟宜恪遵条约,安分贸易,诸事无庸疑虑。该酋等颇知感激,均于席间举觞舞蹈,恭祝万寿,情形似尚真诚。”
  耆英奏章,每次都写得天衣无缝,但每次英方都得寸进尺,从无满足的时候。而耆英则沾沾自喜,觉得取得了大胜利。
  出兵广州城
  当时耆英以为到香港与戴维斯谈妥交还舟山问题,便万事大吉,不料耆英和戴维斯刚刚共同“举觞舞蹈,恭祝万寿”数日,又有新的变故。耆英回到广州以后,戴维斯突然又提出广州入城问题。原来广州人民一直坚决拒绝英国人进城。耆英非常焦急,1845年12月20日,他向道光皇帝奏称:“今年夏间,该酋(戴维斯)复有进城之议,旋因向阻中止。臣等即虑其届交舟山之际,或生枝节。臣耆英是以前赴香港,与之面议。该酋于交还舟山一款,坚称如约,毫无迟疑,至进城一节,则更端以请,并不牵及舟山一字。今接据来文,乃竟牵合为一,借以挟制,于屡次成约,均佯为聋聩,概置不理,实非始料所能及。臣等窃思该夷驻兵舟山,所费不赀,宁波虽已通市,贸易甚属稀少,似无久行占据,徒滋糜费之理。惟现既借端要挟,求进粤东省城,若不允所谓,恐未必即肯退还;而粤省民情浮动,若不俟众议允洽,骤允夷人入城,又恐易滋事端。臣等日夜筹思,与同城司道各官,悉心酌议,权利害之轻重,审时势之缓急,舟山固应如期收复,而民情未协,亦未便操之过蹙。似不如稍宽时日,相机办理……”
  耆英知道无法压制广州百姓坚决拒绝英国人入城的行动,只好向戴维斯说了个大谎,许诺3年之后,一定准他入城,僵局才算打开。最后,戴维斯与耆英在虎门签了交还舟山协定。直到1846年5月9日,耆英派员到香港,与戴维斯约定交还舟山的一切细节事宜,然后在6月10日,才正式收回定海城。
  戴维斯自知耆英推诿之词含义,又知广州百姓的抗英志气,一时没有办法,只能俟机行事。10个月后,1847年4月3日,戴维斯看准了时机,借口6名英国人于3月间在佛山被群众驱赶一事,突然派遣军舰侵入广州,向清政府提出准许英国人进入广州及租借广州河南地方等7项要求。两广总督耆英竟全部同意,只是进入广州城一项,担心人民反对,推迟两年后再实行。5月15日到17日,戴维斯派人在广州河南洲头咀丈量土地,插旗标界。17日,广州群众数千人在双洲书院集会,抗议英国的侵略行为。20日,河南48乡的群众三千多人聚集在英国商馆前示威,随后,广州市民10万人示威声援。戴维斯迫于形势,只好暂停在广州建立租界。
  1849年,3年之期已到。这时,中英双方在广州、香港的主要官员,都已经换人。耆英调回北京,徐广缙接任两广总督。戴维斯1848年离职,般含继任港督。般含到任后首要的任务是突破英人进入广州城这一关。1849年2月,般含率领军舰三艘,在虎门外要求广东当局履行前约。两广总督徐广缙起初还想拖延推搪,而般含逼之甚急,难于应付,但他又害怕民众,心里十分矛盾,据记载,他和叶名琛商量,认为“无拂百姓以顺夷理。且民情若是其坚且众,夷一动则民倾刻生变,势难终日,官府无立身之地。惟有拒诸城外,纵有他故,亦官与城为终始。”“今我两人和衷一致,顺民心以行之,复何疑之有?”于是,徐广缙拒绝了般咸的要求。英国军舰直入省河,要和徐广缙在广州衙署会谈。徐广缙答应在英舰上与般含会谈。般含施加各种恐吓,说如果不准进城,就要“北上询问”,而且封锁运河,截断江南对北京的粮食供应。徐广缙只好上奏道光皇帝。道光答复含糊其辞,说“只得暂入,不得滞住”。徐广缙知道,如果暂入,就不可能再叫英国人离开。广州老百姓知道后,群情激愤,珠江两岸聚集了十万多群众,怒吼震天,反对英国人进城。广州的情况传到香港,香港的民众也准备起来反抗。般含看到中国民众的愤怒情绪,不敢前进,只好乖乖退回香港。
  草菅人命
  戴维斯继承其前任璞鼎查的衣钵,继续歧视和虐待香港中国居民。1845年10月6日,香港政府颁发港口管理章程十六条,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每晚9时以后,非有特别护照,不准行船;船上有外国人者,不在此限。第十六条规定:违反章程者,港务司有权给予25元以下的罚金或一个月以下的监禁。显然,香港当局的这些规定是专门对付华人的。
  香港当局歧视和压迫中国居民的另一项内容是滥施笞刑。动不动就对华人实行公开鞭笞刑罚。据记载,1846年2月25日,一天内竟有54人被执行笞刑,刑后并被剪去辫子以示惩罚。除公开执行笞刑外,还有“游街”、“立木笼”、“戴枷”等侮辱人格的刑罚。港府滥施残酷刑罚的情形,诺顿·凯希所著《香港法院法律史》一书中有所记载。书中说,当时“肉刑施行频繁”、“笞藤使用范围之广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经常“为了细微的过失,中国人就被判决公开执行笞刑”。
  对于中国居民的虐待,诺顿·凯希所著《香港法院史》的记载摘录如下:“1845年3月间,令人憎厌的公开鞭笞示众行为差不多成为城中每天必有的事。有一次,下午日落之前一小时左右,在皇后道上,有一个可怜的家伙被缚在一间公共建筑物的门柱上,这人被剥去衣服,背上被藤条抽得伤痕纵横。这里并无人认为这事不雅观或有碍观瞻之意,但是裁判官的这么滥用鞭笞却是值得反对的。警察法庭的记录,你如加以调查,将发现若以人口为比例,香港将是全世界施行鞭笞最多的地方。”
  1846年10月27日,英国商人邓肯报案说,家中遗失了200元钱,怀疑是家中厨师偷款逃往澳门,要求警方到海上截拦船只搜查。于是警方会同邓肯及其若干友人在海上截查船只。在西环海面见到一艘中国帆船便喝令停船,帆船不听,继续加速行驶,警方从后面追赶。中国船上的人慌了起来,纷纷弃船跳海。经过检查,船上并没有被怀疑偷钱的厨师,但是警方却在船上查获一些武器,便认定这些中国人都是“歹徒”,将他们拘捕控告。后来泅水上岸的船员向警方证明他们是一艘合法的商船,除船员外都是正当乘客,船上的武器是防海盗自卫用的。至于为何听到喝令不停船,船员称,船上人员当时听到后面有船追赶,误认为是海盗船,所以不得不弃船逃命。经清点船上人数,已经有5人失踪。
  后来在海上捞获了4具尸体,经船上人员辨认,证明都是这艘帆船上的乘客。当时的验尸官是麦克斯威尼,因为文件上说船上疑已溺死五人,虽然事实上仅捞获4具尸体,验尸官却想当然的填写已有5具尸体被验明是溺死的。明明只有尸体4具,却签发了5具尸体的证明,另一名乘客是死是活,便置之不管。对此,居民十分不满,法官、律师也群起指责,当局只好把麦克斯威尼撤职了事。
  港府的“医官剖验尸体”、“死因法庭研究”,以及验尸官的报告,往往是港英当局用来掩饰自己杀人罪行的一种手法。香港有名的黄祥水事件,就是一例。小商贩黄祥水被官差踢伤,脾部肿胀而死,结果经过所谓医官的尸体剖验,以及死因法庭研究,死因竟确定为“脾部肿胀”,死于疾病。黄祥水明明是被官差踢伤而死,验尸官却倒因为果,不说他被人踢死,却说他死于脾部肿胀。脾部因何而肿胀致死,无人过问。类似草菅人命的案例时常出现。
  包庇第一个有案可查的贪官
  香港历史上第一个有案可查的贪官就出在戴维斯时期。戴维斯政府对这个贪官进行了百般袒护。香港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初期政府高级官员全都是由英国人担任,政治制度又不民主,没有人能够对他们进行及时和有效的监督,因此,贪赃枉法行为相当盛行。
  香港岛上有一条很长的街道——坚道,就是用这个贪官威廉·坚的名字命名的。威廉·坚在璞鼎查时期就已经在港府任职,是英国人统治香港初期的首席裁判司,属于港府高官。他利用一个名叫卢亚景的中国人当走卒,向商人和“海盗”索取贿赂。卢亚景自恃有首席裁判司撑腰,横行霸道,趾高气扬,因此得罪了一些英国商人。英国商人便向法院控告了威廉·坚及其走卒。
  据香港法院的档案记载,在1847年6月间,卢亚景的上司威廉·坚被另一个英国人控告,说他用人不当,利用他手下的这个卢亚景,向市场上的中国商人和其他租户索贿收规,同时更有“纵盗”和“诬良为盗”之嫌。当局接受了这个控告,下令组织调查委员会,对威廉·坚被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自然,主要的证人是卢亚景。不料,这一切全是装模作样的,在正式开庭调查之际,卢亚景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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